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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125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7-03 17:01:24
文  号: 黔人社发〔2020〕9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贵州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的政策解读
关于贵州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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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为切实做好我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贯彻实施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9号)。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主要内容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执行标准为1611/·)。一是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20203月至6,享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二是2019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关于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按规定目前我省失业补助金执行标准为1289/·2020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20203月至6月,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三)关于一次性生活补助。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连续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关于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按规定目前我省临时生活补助执行标准为695/·)。20205月至12月,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20191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我省城市低保第一档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特色亮点

(一)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此次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进一步将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至城乡所有参保失业人员,是失业保险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发挥特殊作用的重要体现,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体现。

(二)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体现了原则:一是权利义务对应原则。为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原则。将不符合领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农民工等都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救急与救困相结合原则。既有常规性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也有应对疫情阶段性实施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四是快办原则。通过放宽申领限制、减少证明材料、推进线上申领,畅通申领渠道,在特殊时期确保失业人员及时得到生活保障。

(三)结合贵州实际,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参照我省城市低保第一档标准执行,两项标准均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

(四)畅通申领渠道,减少证明材料,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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