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欠薪)
劳动监察机构审议劳动监察案件,应按哪些规定处理?
发布时间:2020-09-28 来源信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把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 (2)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做出撤消案件的决定; (3)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作出撤消案件的决定; (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