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欠薪)
《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职责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3-30 来源信息:劳动监察局
《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如下: 1.建设单位。坚持“谁建设、谁监管”原则,负责建设资金筹措,资金未落实的不得开工建设。建立本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可依法委托监理单位开展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负责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工资专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名制管理等进行监管。发生农民工讨薪的,应当及时参与处理,依法承担先行垫付工资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坚持“谁施工、谁清偿”原则,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规定,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配备劳资专管员,做好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台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资金使用、工资支付等进行监管,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3.分包单位。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原则,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所招用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承担直接责任。 4.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监理单位开展劳动用工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