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欠薪)
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6-16 来源信息: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或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