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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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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人社厅发[2011]42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就业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有效使用的预算和决算管理机制,消除制度缺失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发挥好资金效益。

    二、严格把握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要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社[2011]125号)文件精神,不得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就业政策宣传费用。

    三、要合理有序的开发公益性岗位,把公益性岗位资金占整个就业专项资金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并严格按照《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9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函[2010]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将职业培训工作与各地工业发展、工业园区所需技能人才紧密联系起来,要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解决各地工业园区所需技能人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五、根据我省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力度,杜绝套取就业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从2012年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为重点,严格检查各级定点培训机构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课时要求,是否存在着虚报培训人员名单,套取就业培训补贴的行为。

    在比较明显地段的街道(乡镇)、社区的宣传栏上也要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培训每期的课时要求、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对象范围、待遇等主要政策事项及各级纪委(监察)、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的举报监督电话,以切实强化社会监督管理。

    六、要严格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查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要进行清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年底前,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清理,并将清理的结果于2012年1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洪、宋秋竺

    联系电话:0851-5837328(传真)

    电子邮箱:1424966446@ qq .com


    附:《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目前部分地区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甚至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就业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为进一步推动就业政策落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细化实施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健全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用于基本建设、租赁、交通工具购置和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对于地方确需新增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要加强政策宣传,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络、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各项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等情况,让劳动者和单位了解政策,熟悉办理程序。要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政策理解到位,执行有力。对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安排。

  二、加大审核公示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完善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杜绝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审核完成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 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抽查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加大培训机构管理力度。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认定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共同认定的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定期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有分解转包培训任务、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要坚决取消其承担培训任务的资质。2011年年底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清理,2012年1月底前,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清理情况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四、加大基础管理工作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就业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受理、审核、补贴、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要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项业务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要定期进行信息核查,保证信息的即时性、准确性、有效性。要加快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劳动者能及时、免费地领到《就业失业登记证》;要认真核实领证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时登记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情况,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要结合当地实际,对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公共就业服务等目前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项目,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前瞻性政策建议,并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五、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合理编制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央财政一般在上年9月底、当年6月底前分两次下达就业专项资金,资金分配坚持与绩效挂钩的办法,重点考核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支出进度、支出结构、支出效益等,对在中央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地区,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加快就业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进度,在接到上级预算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一并下达到各地市县。各地要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大违纪整改力度。2010年,审计署对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重庆、成都、深圳等9省市就业专项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9省市要高度重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整改方案。对违规使用的资金,要在年底前整改归还;对贯彻决策部署不力、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等问题,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水平。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送审计署,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七、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从2011年开始,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检查可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上报本省就业专项资金检查情况。检查期间,要确保各项就业政策的正常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不定期组织就业专项资金专项检查。

  八、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运转高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负责就业政策的组织实施、宣传推广、受理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内控机制,确保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拨付就业专项资金,健全相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范资金专户管理,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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