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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计提资金管理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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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计提比例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337号) 精神,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切实保障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提基数。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额。2012年度以2011年度失业保险征收额为准,计提2012年就业促进资金;2013年和2014年,分别以上年度失业保险征收额为基数计提。

二、计提比例。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额的45%。2012年以2011年失业保险征收额的45%计提。目前省本级已按照原文件标准计提20%,再补提25%(市州已经按20%计提的,参照省级补提办法执行);2013年和2014年,分别以上年度失业保险征收额的45%计提。

三、计提时间。为上年失业保险征收额核算完毕后一个月内计提并划入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专户。鉴于2012年我省就业形势,2012年度11月底前,补提2012年就业促进资金差额划入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专户;2013年和2014年,分别在上年度失业保险基征收额核算完毕后一个月内计提并划入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专户。

四、使用范围。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计提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现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加强管理。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五、资金安排。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失业保险金征收、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对所辖市(州)、县(市、区、特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加快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计提资金拨付使用进度,用好用足资金,重点对劳动保障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人员倾斜。

六、决算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计提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计提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计提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七、监督管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计提资金是就业专项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计提资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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