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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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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日《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在省人大圆厅会议室召开,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盛荣主持,副省长孙国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卫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孙保华、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石孝军出席会议。


    9:00  盛荣:各位领导、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对于保障我省广大职工的工伤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构建和谐贵州有着重要意义。为了宣传好、实施好这部地方性法规,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有:副省长孙国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卫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孙保华、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石孝军。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部门有: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等;今天参加新闻发布会的还有10多家本省和中央驻黔新闻媒体。
    首先,请副省长孙国强讲话。


    9:05  孙国强: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3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今天起施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是我省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目的是向社会通报《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全面部署《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在全社会普及工伤保险法律知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工伤保险权益。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属丧失收入来源,生活无保障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也是推进我省工业强省战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注重民生立法的必然要求。2004年1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我省工伤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逐步制定完善,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及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多,全省工伤事故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原有制度中的不足与缺陷在实践中逐渐显现,需要从法律的层面进行调整予以规范。2010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进一步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贵州,结合实际制定具有我省特色的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从2008年5月起,我省就启动了《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经过三年多的酝酿起草、反复修改和周密论证,《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最终顺利通过了审议。《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快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在秉承《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原则、立法精神和立法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扩大了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了我省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明确了工伤认定不收费、管辖权争议及中止的处理、特殊行业缴费方式、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计算方式、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学校实习生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处理等内容,使工伤保险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地方特色,更具有可操作性,为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和新的机遇。
    宣传、贯彻和落实好《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贵州建设,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建设保驾护航,是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强大合力。我们希望全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努力把《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落到实处。希望社会各界把宣传贯彻《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当前社保工作的一项重点,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引导有关方面和用人单位全面、准确地掌握和落实《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我们也希望劳动者准确理解《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主基调、主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号文件精神,全面促进《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深入实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的第十一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谢谢大家!
    9:12盛荣:下面,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孙保华讲话。


    孙保华:尊敬的国强副省长、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1日施行。我省自去年《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全国首家颁布施行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条例》的出台,是我省社会保障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认真贯彻国务院2号文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贵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特点和贯彻实施的安排。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现实意义
    200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正式施行。2004年7月1日,省政府出台了《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过几年的施行,我省工伤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逐步得到完善。2011年末,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3.9万人,其中农民工70万人,参保单位44694户,当期基金收入7.8亿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21283人。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有政策制度的不足问题日益显现,工伤保险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全省政策制度的平衡,区域性基金风险的化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结合实际,制定一部具有我省特色的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一)《条例》颁布实施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进工伤保险地方立法工作是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
    (二)《条例》颁布实施是深化改革的需要。《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但是《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还需要结合地方实际加以细化,所以,《条例》的制定,对地方来将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一种补充。
    (三)《条例》颁布实施是工作实践的总结。八年来,我省不断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逐步形成了国家、省及统筹地区三个层面制度相互衔接的政策框架,工伤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和服务体系建设也取得长足的进步,机构基本健全,逐步得到充实,业务管理和经办能力普遍得到改善和提高。宣传动员工作持续深入,社会认同度逐步提高,为制定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提高立法层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条例》的架构和主要特点
    《条例》共三十二条,主要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八年来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实践,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今后的方向和工作重点,以及兄弟省市的一些经验来统筹制定的。在立法形式上,根据省人大地方立法的经验和要求,在《条例》文本内容上,国家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条例》不再重复表达,而是突出上位法不够具体,我省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求做到突出重点,便于操作。《条例》重点在六个方面作了补充和细化:
    (一)覆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条例》扩大了覆盖范围,明确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明确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肯定和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目前,全国有好几个省,政府正式行文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我省三个民族自治州也是这样做的。
    (二)确定实行省级统筹制度。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发展方向。现在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市级统筹,统筹地区之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失衡,有的甚至收不抵支,原因是高危产业在个别地区过度集中造成的。要消解这一不平衡问题,除了相关地区工作需要再努力之外,主要应通过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因此,《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目前,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成文,正在征求意见和修订之中。
    (三)明确特殊行业缴费方式。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问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现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授权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在制定省级统筹管理办法时,我们将加以明确。
    (四)关注重残人员养老问题。根据国务院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领取伤残津贴,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转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由于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与企业及个人缴费与否有很大关系,而重度伤残职工一般都不缴费,随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断提高,其与正常缴费职工退休待遇的差距将会拉大。这部分重度伤残职工多有意见。明确企业与工伤职工个人要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避免工伤职工退休后,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出现的待遇低于同企业、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水平的问题,《条例》对此作出了补充性规定。
    (五)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工伤保险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合作的工作,建立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督促各类企业及用人单位及时将职工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中来十分重要。比如,在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过程中,需要掌握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在保障患职业病职工权益方面,需要准确掌握企业职业危害、患职业病职工等情况。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方面信息。因此,《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纳税、征信等信息共享机制。”当然,要做到这一点,有一个过程,需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相关部门共同来推动。
    (六)把实习生列为保障对象。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常有发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无论从国家还是地方层面来看,这一点在制度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习学生的权益维护,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从法理上来讲,这些学生因付出了劳动,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应当同工伤职工一样受到相应制度的保障。因此,为了分散实习学校和单位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正当权益,《条例》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如何操作,在制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时,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于20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前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做,时间紧,任务重。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将结合《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措施,强化宣传培训,切实抓好落实,按照倒计时的方式统筹安排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是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经开始着手制定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并将陆续征求地方和部门的意见,一些需要明确和细化的问题,将尽可能在这个文本中体现。并对地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抓紧修改或废止。在清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工伤保险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和待遇刚性特点,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统筹层次的提升,实现政策和制度的平稳过渡。
    (二)全面开展学习培训。要贯彻实施好《条例》,开展相关学习和培训十分必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将通过学习培训,深刻认识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统一各个方面的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同志更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集中举办一些培训班,帮助大家抓好《条例》的学习和贯彻。
    (三)广泛开展普及宣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备受广大职工和社会的关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将把《条例》的宣传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来抓。《条例》宣传提纲已经印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让全社会充分了解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主要内容。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好《条例》,关键是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将把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认真研究解决《条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工伤保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做好、做实。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2号文件为契机,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齐心协力,扎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全面推动《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为贵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9:25 盛荣:会议进行第三项答记者问,请各位记者提问。


    新华社贵州分社记者:我是新华社贵州分社的记者,我想就《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个具体规定咨询一下。咱们这次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以前都是由市、州来统筹。这一规定改变的背景是什么?是如何考虑的?
    孙保华:好的,谢谢你提的问题。建立省级统筹制度是这次省的立法一个突出的特点。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明确了要逐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但是,从贵州的实际情况来看,解决这个问题可能显得更迫切,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从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八年的努力,应该说贵州省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这八年中,我们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制度创建、扩面征缴、待遇落实。但是,随着制度体系的逐步健全,改善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成为当前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建立省级统筹制度,就是要在原有的市级统筹基础上,把统筹层次加以提升,从管理和服务工作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而,使我们的保障能力和水平能够大幅提高。这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优化待遇赔付管理,同时,把加强工伤预防、开展职业康复等工作纳入正常工作范围;第二,在工伤保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还要加大力度;第三,在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运行监管、提高保障能力方面还要作出最大努力。因此,建立省级统筹制度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使我省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能够为广大企业、用人单位以及我们的保障对象更好地服务。
    贵州都市报记者: 大家好,我是贵州都市报记者,我想请问孙保华副厅长一个问题,据我了解,我省去年开始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请介绍一下目前这项工作进展情况,《条例》实施后,如何衔接?
    孙保华:老工伤问题,是去年非常热的一个话题。这个问题的形成与我们的制度安排有一定关系。2004年,国务院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制度在我省开始推行,实行双轨制运行,原来的老工伤人员,没有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范围,而是由企业封闭管理。从八年的运行情况来看,一方面,企业负担比较重,另一方面,困难企业老工伤待遇保障成问题。去年国务院决定要从根本上解决老工伤人员的问题。一年来,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四个部门积极配合,全省上下共同努力,贵州省老工伤人员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全省2.56万老工伤人员和死亡职工遗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条例》施行以后,这一块工作将纳入常态化管理,随时发现、随时解决,原则上不“关门”。
    贵州日报社记者: 我是贵州日报社的记者,刚才《条例》情况介绍中说到了我省《条例》覆盖范围有所扩大,能不能请石孝军局长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石孝军:《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责任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与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比较,有所扩大。我们主要考虑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使用了部分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外聘人员,但他们又不是公务员,这部分人员,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是否在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他们一旦发生了工伤享受不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省《条例》扩大了覆盖范围,明确将他们纳入。另外,《条例》还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可以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并且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尽量不留下政策死角。

    9:36 盛荣: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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