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围绕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做足社会保障政策功课,“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全部贫困人口的兜底保障,为脱贫攻坚奠定扎实基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上,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全省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具体为:对14个深度贫困县贫困人员,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代缴部分的70%;对非深度贫困县贫困人员,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代缴部分的60%。剩余代缴部分,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脱贫攻坚规划自行确定分担比例。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保障,也进行了明确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待遇水平方面。根据国家部署和贵州省经济发展及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统筹安排并预留政策保障口径。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
——医疗保险。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七类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资助,确保城乡困难人员应保尽保。
不断巩固完善城镇(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大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员的政策倾斜力度,通过降低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实施精准支付,减轻贫困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积极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推行按病种、人头、床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付费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贫困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全面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专项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
——工伤保险。进一步开展建筑、铁路、交通、水利、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动态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充分运用费率浮动政策,发挥费率浮动的杠杆作用,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减轻贫困人员工伤医疗费用负担。对工伤尘肺病患者,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落实先行支付政策。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
——失业保险。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各项失业保险待遇,防止参保人员因失业转贫。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健全失业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逐步提高失业人员待遇。进一步完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政策,妥善处理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据全省物价上涨情况,按规定及时完成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生育保险。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已授权省人社厅、财政、扶贫、民政等部门对上述保险政策予以发布。根据这一政策,贵州在“十三五”期间,将有325.95万贫困人口获得政策保障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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