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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善“四个一” 全力推进社保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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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要求,完善“四个一”措施,支持帮助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三保”衔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出台失业保险向贫困地区倾斜政策,扎实推进社保扶贫工作。

一是覆盖一个群体。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打好“三六九”攻坚战,依托国家人社扶贫信息平台数据,大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已脱贫和未标注脱贫的)纳入参保。针对60周岁以上建档立卡贫困老人未参保情况,通过部门协作、数据比对、人员排查、上门服务等措施,直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月发放待遇。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889.16万人,466.16万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数549.11万人,60周岁以上已享受待遇116.09万人,基本实现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养老金应发尽发。

二是建立一项制度。2012年,出台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最低标准代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2016年,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已年满60周岁“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尚未享受待遇” 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安置地政府资助其参保并补发待遇。2018年,出台《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省16—60周岁(不含学生)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由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助他们参保。2018年至2020年第三季度共为370.49万人次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2.81亿元。

三是健全一项机制。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2018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约110元,对地方脱贫攻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发挥着积极作用。2019年,印发《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增加老年基础养老金,同时调整提高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明确从2021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300元,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3000元,政府按缴费金额的10%给予补贴,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保留100元缴费档次和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鼓励多缴多得。

四是落实一项政策。落实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政策,研究制定《2018—2020年失业保险对66个贫困县实施精准扶贫方案》等,将深度贫困县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标准由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提高到60%,将深度贫困县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由参保缴费累计满3年放宽至满1年,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到2020年底,在66个贫困县失业保险上年度征缴收入的20%调剂进入就业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调剂不高于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征缴收入的20%进入各贫困县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精准扶贫,贫困地区劳动力全员培训、帮扶就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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