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专题专栏 > 建议提案办理公开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号建议的答复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何晓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省级统筹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2009年和2011年,我省分别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于2012年实现了两项制度全覆盖。2014年省政府印发了《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现了两项制度的整合。

  短短几年时间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从无到有,从个别试点到全面覆盖,整体工作推进迅速。同时,制度的全覆盖也标志着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拼图”已经完成。2015年初,我们根据人社部的统一安排,首次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70元。我省待遇惠及440多万人,补发基础养老金5亿多元,所有补发养老金均于2015年春节前全部发放到位。

  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一致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国务院和省政府在出台城乡居保制度时均指出“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以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自行筹集。”因此,国家和省的制度都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上,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也欢迎村集体、社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等对参保人员提供缴费资助,还鼓励参保人员结合自身经济情况选择高档次缴费。制度希望通过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提高养老待遇水平。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全省共有25个县级提高了标准,其中贵阳市所辖10个县市区增加了60元,全省其他市(州)中,1个县增加了10元、14个县市增加了5元,因此,这一做法是符合规定的。

  丧葬补助金方面,《办法》中没有做统一规定,按照“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的规定,各地可自行决定。

  因此,不同县(市、区、特区)参保群众享受到的待遇水平可能不一致,是源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当地政府对民生工程的重视程度。

  (二)建立有效的待遇提高机制。全省城乡居保有440多万待遇领取人员,若每月普调5元待遇水平,则财政每年就需要拿出2.64亿元用于当期发放。此外,我省每年待遇领取人员大约净增长20万人,即财政今后每年还需不断增加预算投入1200万元左右,财政将承担巨大支付压力。我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只是一种单纯依靠政府投入,让参保人“躺在财政身上”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应该是建立起城乡居民的主动参保意识,真正实现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保险制度。

  2014年我省在出台《办法》中,已对多缴多得激励机制进行了细化: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至9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000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经过实践,该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办法》提出:“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建立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从政策上对城乡居民进行引导,激励和鼓励人们通过自身努力,长缴多缴保费来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整个养老金中的比重,进而提高待遇水平。

  三、财政预期负担过重问题

  个人账户支取139个月后,继续支付部分由基金进行支出,当地财政并无支付压力。我省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目前整体收支逐年增加。从2012年全覆盖开始统计,每年收支平均情况之比约为10:1.截止2015年底,全省个人账户基金已累计结余62.6998亿元。

  四、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一)统筹层次方面。在统筹层次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之初实行的是基金“市级管理,县级经办”。2014年整合后,《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管理,逐步过渡省级管理。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应设立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全省目前有铜仁市、毕节市、六盘水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共5个市(州)实行了基金的市(州)管理,尚有4个正在整合中。从长远看,省级管理有利于解决因管理层次低带来的制度不够规范统一、基金规模效应低、基金保值增值难、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够顺畅等突出问题。然而,城乡居保有着人多地广、基层经办能力不足,金融机构布局密度不够等实际困难。现实中将资金沉淀在基层,可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将资金向上统筹,将会一定程度挫伤基层的积极性。管理层次由县级、市级再到省级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但需要调整好省、市、县各级的权利与责任。

  (二)基金投资运营方面。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规定了“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我省按照通知要求,正在推进此项工作进行。

  五、工作奖励机制问题

  关于基层工作经费补助问题,《办法》提出:“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目前,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质量的核心指标体系(如参保扩面、缴费率、续保缴费率、缴费水平、个人账户支付水平、基金安全等),对完成指标的情况综合评先选优,按月公布指标考核排名。在此基础上,我们正在着手建立奖补结合的工作经费激励补助机制,以奖补结合的方式对县、乡两级经办机构进行奖励,初步考虑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对全省20%的县、乡进行奖励,县、乡两级分配比例为30%:70%,以此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质量。

  该项工作与“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已纳入省委《关于扶持生产和就业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40号)文中,今年2月5日我们拟定了《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层工作经费激励补助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省财政厅和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的意见。4月5日,我们将修改完善的《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层工作经费激励补助办法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省财政厅意见。

  六、信息平台建设问题

  2010年,我厅在人社部统一标准版的信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成了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省业务的经办和管理。之后,根据制度调整,扩充改造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该系统直接采用全省大集中的模式进行建设,即应用系统和数据部署在省数据中心,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支持省、市、县、乡四级应用。全省统一系统的使用,能有效地规范各地业务工作流程,数据的统一存放也为统一管理基金提供了信息支持。后续我厅将建立人员基本信息库,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信息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进行比对和筛选,同时也将利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将数据开放和共享。

  下一步,我们将会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城乡居保的覆盖面,完善相关制度,更好地解决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各项工作。最后,再次对您长期关心、支持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表示衷心感谢。

  

2016年6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