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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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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景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关系到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关系到打赢脱贫攻坚战,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卫生员,下同)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论是在岗的乡村医生还是已离岗的乡村医生,都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离岗的乡村医生,可采取以下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是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灵活就业所在地,根据《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28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村委会、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本着自愿原则,可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岗的乡村医生,如与有关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8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乡村医生本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同时,我们看到,各地还存在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此,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配合,拟出台我省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人职责,积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推动全省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

  最后,再一次对您表示衷心感谢,并请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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