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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3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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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小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失地农民后续发展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情况

  (一)整体情况。2011年贵州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多方筹措资金。我省被征地社保资金筹集总共有3个渠道:一是业主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依法征地项目,由征地项目业主单位按区片地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二是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不低于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三是要求省、市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对困难县的补助。目前省级财政每年均安排预算6000万。第二个特点,统筹解决新老被征地。我们将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到我省被征地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前的被征地农民称为“老被征地”,将制度实施后的农民称为“新被征地”。将新老被征地农民一并纳入解决范围,以真正解决失地时间早,生活困难人员的问题,避免新老人员攀比。第三个特点,是依据现有养老保险政策,不单建制度。我省政策规定,对所有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给予相同的参保缴费补贴(按照剩余耕地比不足30%、50%、70%,分别每年补助900元、600元、300元,补助年限到60岁,最多补助15年),不再另建制度。

  (二)六枝特区被征地工作情况。2011年至2016年期间,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条件的累计征地面积14069.5亩,已提取社会保险资金32855万元。由于被征地农民工作涉及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承包地、被征地亩数、享受人口数、享受标准等指标,需要村、乡(镇、社区)、农业、国土、民政、人资社保等部门协同推进。对此特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召开部门、乡(镇、社区)主要领导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有序推进。通过长时间的摸底调查统计、实地调研、部门协调、乡(镇、社区)相关部门人员的培训等工作,六枝特区针对被征地农民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推开此项工作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透明化、制度化。开展失业技能培训,积极促进就业,督促基层单位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进行收集资料和上报等相关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截至今年4月,全区对完全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身份的16人加发了基础养老金,累计发放资金1.05万元。

  二、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情况

  (一)调整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标准。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全省平均22339元/亩)与之前标准(全省平均17847元/亩)相比,增加4492元,提高25.17%,较好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权益,有利地推进了征地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有力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用地需求。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征地补偿标准相对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为此,部分市、州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依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本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目前,铜仁市、黔南州等市(州)已对本行政辖区区域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提高并公布实施;其它市(州)部分县(市、区)已进行了局部调整。省国土厅开展并形成了《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研究报告》,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推进征地补偿标准修订调整工作。

  (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是市、县人民政府法定责任。土地征收问题重大、敏感、复杂,事关广大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长期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们严格用地审查报批、指导和督促各地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及批后实施监管、组织开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权益,努力促进被征地群众长远生计问题的妥善解决。主要保障措施和做法如下:

  1.严格用地审查报批。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相关规定,凡是未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或者未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缴制度,即县级人民政府未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要求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的,或者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现行规定、安置途径不落实的,均一律不予审查通过、上报审批土地征收。

  2.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市、县人民政府法定责任。建设用地报批前,县级人民政府须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并将相关材料作为用地报件一并上报审查;用地批准后,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征地工作及时、有序实施,防止征地过程中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行为的发生。

  3.积极探索多途径补偿安置。要求各地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业安置、社会保险、培训就业、留地安置、留房安置、优惠购房、兴办实体、实物(粮食)长补安置等多途径安置方式,对被征地群众的安补偿置补偿安置,要尽力做到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地方产业发展和当地特色等相结合;并在就业创业扶持、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困难救助等方面帮扶被征地农民,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4.组织开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工作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对历年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实际实施征收补偿、信访举报件案件等情况进行逐项梳理、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整改和落实;专项行动通过县(市、区)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和市(州)、省督促检查、督察整改,以及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促进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的执行和落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情况

  2014年,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开展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项目,旨在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的从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提供全免费培训服务。我省的六盘水市作为农民培训项目整体推进市,与全省其他部级示范县、省级示范县和一般项目县一起,从四个层次推进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以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遵循农业部“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要求。2014年以来,全省累计培训新型职业农民近7万人。

  我们结合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全面整合人社、教育、扶贫、农委、旅游、商务、移民搬迁等部门培训资源,向县级集中、向农村青壮年倾斜,构建全省统筹的“大培训”格局。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对被征地农民开展规范化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其至少能掌握一门实用技能,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个、脱贫一户;创业一人、带动一片、激励一方”的目标。

  我省制度已经出台5年,实施过程中我们遇到和解决了不少问题,同时还收到了很多建议和意见。近期,我们正会同省国土厅、财政厅,对我省被征地农民整体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对全省各地参保人数、待遇水平、资金结余、持续支付能力等方面实际情况的了解,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制度,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

  可以说,对于我省的“被征地农民”,在社会保障、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等问题上,都是有政策可依的。我们相信,在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我们将会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政策,更好地解决“被征地农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各项工作。最后,再次对您长期关心、支持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表示衷心感谢。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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