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失地农民等农村贫困专业人口帮扶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失地农民帮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失地农民及子女就业和技能培训方面
(一)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可规定享受多项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公共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均要将其列入就业援助范围,为其提供精细化、针对性强的重点帮助。
(二)通过发放社保补贴促进失地农民灵活就业,为企业发放补贴增强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一是为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失地农民发放社保补贴。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7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2015〕29号),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地农民,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是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二是为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发放社保补贴以增强其积极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于社会保险补贴。此举大大增加了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对于帮助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就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创业担保贷款为缺乏资金的失地农民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自主创业。根据《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2010〕4号》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按照《贵州省全民创业行动计划》的规定,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困难人员,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四)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全面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规定,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失地农民可在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提供相关户籍证明,作为失业人员或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人社部门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全面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2016年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整合扶贫、农委、旅游、商务、移民搬迁、工青妇等部门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使各项培训资金、培训优惠政策向县级集中、向农村青壮年倾斜,构建全省统筹的“大培训”格局。
(五)落实场租补贴和创业补贴政策,为失地农民创业进一步减轻资金压力。一是根据《贵州省全民创业行动计划》,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领取了《就业创业证》的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为其提供场地便利,符合条件的给于每月300元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二是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于3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根据《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由当地人社部门结合自身公益性岗位控制规模,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必须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二、关于对农民子女就学资助方面
2015年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实施2015—2016学年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的紧急通知》(黔教助发〔2015〕275号)文件,明确了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的非在册贫困户子女,经扶贫部门按“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的可纳入资助范围。资助标准为:
(一)普通高中。对就读普通高中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基础上,新增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760元/生﹒年;
3.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4.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中职学校。对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三年免学费和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新增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三)普通高校。对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除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外,新增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三、关于对失地农民在城市购房方面
您提出“对失地农民及子女在城里购买1套住房的给予政策倾斜,确保有房住”,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调研出台相关政策。
201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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