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兴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及就业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社和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认真落实农村低保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并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着力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机制,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健全完善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机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2015年末,全省共保障农村低保对象328.55万人。
(二)着力健全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合理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通过大幅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有效保障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并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2015年,全省大幅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2695元/年,增幅达26.8%;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1878元/年,增幅达63%。
(三)着力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机制,对失地农民等特殊困难对象增发特殊补助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明确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失地农民,在享受低保基本保障金的同时,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15年共对134.8万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农村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占全省农村低保对象总数的41%。
二、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有效防止失地农民因病、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
(一)对暂未覆盖的困难人群开展临时救助。2015年11月,省政府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明确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包括失地农民家庭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保障其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2015年,全省共对包含农村失地农民在内的15.33万人(次)实施临时救助,支出资金1.56亿元。
(二)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做到“应救尽救”。2015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209号),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等九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基本做到了“应救尽救”,有效减轻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2015年,全省共对包含失地农民在内的344万人(次)实施医疗救助,支出资金9.15亿元。
三、结合失地农民自身情况,多措并举帮助有就业意愿的人实现就业创业。
(一)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可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享受多项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公共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均要将其列入就业援助范围,为其提供精细化、针对性强的重点帮助。
(二)发放社保补贴促进失地农民实现灵活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7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地农民,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是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为缺乏资金的失地农民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自主创业。根据《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2010〕4号)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按照《贵州省全民创业行动计划》的规定,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困难人员,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四)创业培训助推创业者成功实现创业。依托优质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不同培训对象,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对各类创业者开展SIYB等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失地农民可在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提供相关户籍证明,作为失业人员或农村转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五)落实场租补贴和创业补贴政策,为失地农民创业进一步减轻资金压力。一是根据《贵州省全民创业行动计划》,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领取了《就业创业证》的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为其提供场地便利,符合条件的给于每月300元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二是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于3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根据《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由当地人社部门结合自身公益性岗位控制规模,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必须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贵州省全民创业行动计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努力织密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失地农民的扶持力度,分清情况,精准帮扶。一是继续持续大幅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有效保障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通过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到2020年实现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确保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确保贫困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由农村低保制度实现兜底脱贫。2016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3184元/年,增幅达18%。二是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机制,有效防止包括贫困失地农民在内的农村贫困家庭因病、因临时性困难致贫返贫。不断提高基本医疗救助保障水平,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着力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有效帮助解决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农村贫困家庭看病就医困难问题。健全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更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功能作用,有效帮助解决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农村贫困家庭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三是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督促指导各地以县为单位全面建立起以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检查等为主要内容的急难救助长效机制,及时有效保障遭遇急难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困难包括农村失地农民在内的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四是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失地农民了解国家和省现行的各项促进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从而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就业、创业途径。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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