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专题专栏 > 建议提案办理公开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4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陈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编外聘用人员工龄问题,早在2007年我省就出台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编外聘用人员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政策,解决长期以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编制不足而从聘用编外人员的工龄得不到认定、养老得不到保障突出问题,极大化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用人紧张矛盾,消除了大学毕业生下基层社会保险待遇受损的顾虑,这项政策如今仍然有效。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也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原连续工龄已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原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一但考入公务员单位或事业单位,可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连续工龄已被缴费年限所替代,现有政策已经明确。

  陈磊委员您反映的某县编外使用大学毕业生从事辅警、协税、协勤、协管等工作,但用人单位因财政困难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导致考取国家公务员后工龄得不到认定的情况,希望你能提供具体用人单位和人员名单,我们可通过我们系统进一步了解这些人未能参保的问题所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更好地维护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



  2016年6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