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干部招录和选拔任用力度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少数民族地区公务员招录和遴选工作方面
(一)深入落实两个80%政策,加强少数民族公务员队伍建设。实行招录和遴选“两个80%”政策,向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岗位倾斜。加强指导,督促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在实际招录中,不得设置限制少数民族报考的条件,吸引各民族人员平等报考。
(二)强化举措落地,落实少数民族地区考录优惠政策。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基层公务员考录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的精神,2015年3月我省出台了《贵州省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人社厅通〔2015〕152号)。对我省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实行降低学历条件、降低开考比例、降低面试平均分数线、面向本地户籍公民招录、面向少数民族招录、少数民族加分等措施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党政机关“招不进、留不住”等问题。
(三)不断提高熟悉民族语言和风俗干部比例。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区域自治、省“一法两规定”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繁荣的有关精神,不断完善少数民族考生定向招录、加分等优惠政策,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乡镇,提高党政机关中熟悉当地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干部比例。
(四)在全省公务员遴选工作中,凡涉及民族工作相关的岗位,均适当增加基层少数民族公务员参加遴选的比例。在面试中根据需要增加民族语言测试环节,以加强少数民族在岗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面
(一)民族地区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可采取简化考试程序招聘和考核方式招聘。
(二)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乡镇事业单位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熟悉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才。对于紧缺、特殊专业岗位,学历可以适当放宽,其中,对应聘到以少数民族语言交流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当地少数民族“双语人才”,学历放宽到中专(高中、职高);应聘到少数民族语言交流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乡(镇)小学“双语教学”岗位的,条件放宽到师范专业中专学历;应聘少数民族语言交流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岗位、具备从业资格的少数民族乡村医生,学历放宽到初中,年龄放宽到40周岁。
(三)对于长期无法招聘到教师的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即国务院批复的滇桂黔石漠化片区(44个县、市、区)、乌蒙山片区(10个县)、武陵山片区(16个县)和不在片区范围的1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盘县)所属的乡镇(县城所在地乡镇、办事处除外),可以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聘当地户籍的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师范类毕业生。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干部招录和选拔工作力度。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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