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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53号党派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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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进贵州省委:

  你委提出的《推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的政策建议》收悉。现将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建议中提到的提高城镇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就业稳定性的问题。结合我厅工作职责,从积极引导农民工来到城镇就业创业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两方面着手,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将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列为重点扶持对象。根据《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公共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均要将其列入就业援助范围,为其提供精细化、针对性强的重点帮助。

  二、营造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增强城镇对农民工的吸引力。我厅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贵州省全民创业行动计划》和《“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等文件,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努力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2015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65.14人,比去年同期增长4.27%;返乡人数为116.85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2.95万人,增长24.44%;返乡就业创业80.9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9.08万人,增长30.86%。2015年完成农村劳动力培训21.29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完成3.05万人。今年一季度,全省返乡就业创业人数为58.82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3.64万人,增长30.19%。2016年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03号)文件要求,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5个100工程”和五大新兴产业等,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培训项目,创新培训方式,力争在5年内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实现全员专业化、规范化实用技术技能培训,2016年培训30万人以上,力争达35万人。

  三、强化城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积极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更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农村劳动力,各地人社部门会为其提供就失业登记服务,并根据规定提供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2015年我省共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32.04亿元,扶持4.72万人创业、带动就业14.16万人;2016年一季度全省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5.18亿元,扶持0.68万人创业、带动就业2.04万人。

  2015年,全省包括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民工在内,共有8.88万人享受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7.63万人享受了岗位补贴,6.35万人享受了社保补贴,4.28万人享受了技能鉴定补贴。

  四、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保障进城就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设,重点推动非公企业、中小微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劳动用工信息化建设水平,依托基层网格,落实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强化对用人单位动态监管,发挥基层网格在采集信息、法律宣传、调处纠纷、权益维护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的行业规范和用工管理,统筹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创造安全、安心的环境。

  五、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大力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与企业合法沟通协商的权力。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鼓励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通过会议协商、集体协商、专题协商等方式,建立良好的企业与职工沟通对话和利益协调机制。督促企业在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重要事项、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等方面,坚持履行集体协商程序。同时,有序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集体个合同制度的实施。

  六、做好保险接续工作,保障农村转移人口权益。一是经过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我省已基本建立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户籍人口城镇化过程中,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4〕17号),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并享受相关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照全省统一政策计发,跟本人缴费年限长短、缴费金额高低直接相关,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为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我省已连续11年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2015年调整增加后,全省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接近2200元。2016年,我们还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继续调整增加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不懈努力,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维护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二是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故凡属本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均可参加,不区分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三是在经济新常态下,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保障生活职能的作用,同时为了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稳定职工队伍,促进就业稳定,按照人社部相关文件规定,我厅出台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15号),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2%下降为1.5%,个人缴费比例由1%下降为0.5%。降低缴费比例减轻了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有利于促进就业稳定。四是为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任务,推动和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正义和谐,切实维护各类人员的合法权益,2015年国家人社部、卫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规定进程落户的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还可以选择参加所在地城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根据文件精神,我省农村转移人口均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城镇(乡)基本医疗保险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样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加大监察力度、畅通投诉通道,保障农民工权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农民工资支付工作。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省、市两级劳动保障监察高度指挥中心,搭建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举报投诉联动平台,畅通劳动者反映诉求渠道,及时处理劳动者投诉举报。三是加大对重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管力度,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实施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四是强化机制保障,深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效率,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今后的工作中, 我厅将进一步结合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农民工就业歧视性规定。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创建,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开设“重点工程项目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及时发布岗位信息,鼓励省内重点工程优先安排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201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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