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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7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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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农民工生活状况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民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完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2013年以来,我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置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规范了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目前全省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481户,各用人单位也将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降低至10%以内。下一步,我们将严格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完善劳务派遣规章制度,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目前我省已建成劳动关系信息系统,实现了劳动用工备案网上经办,目前全省备案企业已达1.6万户,备案职工160余万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扩大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覆盖面,指导农民工聚集的建筑、餐饮、加工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实现劳动用工的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关于健全农民工培训就业服务体系

(一)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整合资源统筹开展培训。 2016年省政府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03号), 明确由人社部门牵头,全面整合人社、教育、扶贫、农业、旅游、商务、移民搬迁、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培训资源,通过对贫困人口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实现从“授鱼”到“授渔”,变“输血”为“造血”,全力推进精准扶贫。2016年,我省各级各部门共培训农村青壮年劳动力43.56万人,共投入培训资金3.34亿元。

制定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培养更多技能人才。2016年,各级人社部门共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22.58万人,开展创业培训5.35万人。通过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能力。

关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随人走的问题。目前我省各级人社部门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依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农民工免费参训,培训完成后根据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外省户籍农民工来我省享受同等待遇,我省农民工到外省也同等享受外省培训补贴政策待遇。

(二)多措并举,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一是政策支持。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政策,落实一次性创业、场租、培训和社会保险等补贴,提供创业指导和创业担保贷款等服务,吸引更多外出务工青年带资金、带技术、带经验返乡创业带动就业。截至2017年4月底,“3个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204.53亿元。1-4月,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6.91亿元,新增扶持创业0.78万人,带动就业2.21万人。二是大力实施“雁归兴贵”行动计划。整合人社、财政、税务、金融、工商等各部门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多领域、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依托“5个100工程”、扶贫开发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的推进和白酒、烟、茶、民族医药、旅游五大产业的发展挖掘就业岗位,推进创业就业。三是加强平台建设带动就业。目前,已创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32家、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23家,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34个,其中国家级示范县6个,省级示范县28个。四是开展专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促进就业。积极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仅2017年就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1278人,认定零就业家庭438户;发放春风卡等宣传资料1566314份,组织专场招聘活动454次,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404863人。

(三)外输与内引结合,拓宽劳动力就业渠道。在总结去年台江县、丹寨县、威宁县、钟山区精准开展培训输出800名医院护工等服务业人员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省更加精准地开展有组织培训输出1万名护工、家政等紧缺劳务人员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一是依托各地人力资源市场或劳务中介机构组建、培育、改造一批公益性劳务输出公司,为转移就业搭平台;二是以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力为重点,以就地就近就业为主渠道,以向北京、对口帮扶城市、省外、省内经济发达地区输出为途径,拓宽就业渠道转移就业;三是通过政府购买劳务输出成果的方式,保障劳动力转移就业落实。

(四)进一步完善基层平台建设,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一是大力开展县乡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市、县、乡(镇)、村四级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准确掌握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形成了用工信息传输、人员招聘、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等“一条龙”服务的长效机制;二是推进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创业就业政策咨询、创业就业指导、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等“一站式”服务,为创业就业搭建服务平台。目前,全省81个县(市、区、特区)、1308个乡镇(街道)完成了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省县级服务平台建设覆盖率达到92%,乡镇级建设覆盖率达93.7%。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每年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都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有效地净化了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环境,打击了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今年3月1日至3月30日我省各市(州)县、区同时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此次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全省人社系统共参加检查3054人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310人次、其他有关部门419人次,共检查了6171户各类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专项行动期间遵义市播州区共出动了141人次,其中人社部门67人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51人次,其他相关部门23人次,检查职业中介机构6户,用人单位746户,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通过联合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一些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了一批非法职业介绍组织,责令一批违规经管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改正,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

三、关于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014年10月,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农民工作为我国公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我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符合自身条件的社会保险,不断优化经办流程,提供良好经办服务,切实提高农民工参保率。

(一)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制度全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合我省全民参保计划工作的实施,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工作稳步推进。截止2017年4月底,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17.56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35.95万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所有非职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凡是符合制度的农民工均可自愿参保。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0元,共13个档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为7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农民工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档次参保缴费,保障待遇水平。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精神,执行好《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做好转移接续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宣传指导工作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意识。

(二)关于失业保险制度。按照现行《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和《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依规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到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事宜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人员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0〕460号)精神,农民合同制工人本着自愿原则,只要所在单位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按照城镇职工缴费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符合失业保险申领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关于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制度构成,分别覆盖城镇从业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在制度上已经实现了全覆盖。截止2016年底,三项制度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城乡居民提供普惠性的基本医疗保障。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 (人社部〔2015〕80号),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可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居民医保,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参加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有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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