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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417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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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峻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新形势下公益性岗位安置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农村转移劳动者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贵州省2017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贵改办发〔2017〕7号),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服务。办理失业登记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享受职业指导、介绍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对自主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

        一、城镇常住人口已纳入我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一是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二是为保障城镇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我厅及时出台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黔人社厅发〔20159),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2016年,全省共有10525名符合规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了失业登记。三是城镇常住人口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经三次职业介绍后,对因非主观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按照《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经三次职业介绍后,对因非主观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按规定可通过到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截止2016年底,包括城镇常住人口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内,全省公益性岗位在岗人数共计6.75万人,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共计13.53亿元(其中社保补贴4.21亿元,岗位补贴9.32亿元)。

二、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可通过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一是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就业工作,我厅及时印发了《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17年脱贫攻坚春季攻势工作方案》,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摸清劳动力信息和贫困劳动力就业愿望、培训愿望、创业意愿等情况,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帮助搬迁户在安置点实现就地就近就业。二是对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扶贫户家庭成员,经三次职业介绍后,对因非主观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合理安排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截止2017年4月底,已有937名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正在研究制定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细化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贵州省2017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指导各地进一步落实就业创业援助政策,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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