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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3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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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建议》(人大建议第239号)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政策

我国现行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确定的。1978年,经过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104号文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的退休年龄作出了具体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这是我们通常称为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国家陆续出台了针对特定群体的提前或延长退休年龄政策,并随着制度不断完善,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龄。国发〔2014〕8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见,上述关于领取养老金年龄规定都是通过国家立法或各部委出台的政策,文件的层级很高,各省均无权制定和放宽政策条件,因此,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政策事权在国家不在我省。

二、女性退休年龄带来的影响

女性退休年龄大大低于男性,且实行干部和工人两种退休年龄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一是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实施和女性生育水平持续降低,女性的就业能力不断提高,低于男性5至10岁的退休年龄实际上造成男女劳动权益不平等,特别是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这种不平等更显突出。二是劳动法实施以后,企业用工已打破干部、工人界限,仍执行女干部55岁和女工人50岁的退休年龄政策,不仅操作难度大,也易引起纠纷。且女职工退休年龄也明显低于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形成制度间的不平衡。三是养老保险待遇是与缴费时的缴费水平高低和缴费年限长短直接关联的,提前5至10岁领取养老金待遇,直接影响初始养老金低,同时还影响今后的养老金调整水平。

三、今后改革的基本方向

近年来,社会广泛关心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尤其关注。虽然各种意见都有,但取得共识的是,由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而现行退休年龄政策属世界各国中最低的,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延迟退休年龄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劳动人口不断下降的趋势,根据人均预期寿命和劳动者受教育年限不断延长的实际情况,对劳动力供求与代际负担进行必要调整,也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这一背景下,目前人社部的基本思路是“小步慢提,渐进到位;区分对待,分步实施;预先公示,提前公布。”因此,女性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执行统一的年龄政策,将是下一步延迟退休年龄需要解决的问题,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又十分复杂,难以一蹴而就。我们将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为国家制定政策献言献策。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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