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促进科研人员创业配套实施细则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实施意见》、《贵州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业务专长,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薪留岗到我省贫困地区创业服务,为攻克我省深度贫困最后堡垒,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步实现小康提供智力支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今年3月印发了《贵州省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
《三年行动计划》共五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范围及时限;第二部分工作措施,提出三种类型5种形式,分别是挂帮、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和带薪离岗创业;第三部分激励措施,列出六方面的优惠政策;第四部分考核管理,明确考核管理的主体和方式;结尾部分是保障措施,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和做好衔接服务提出要求。
一、关于《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措施方面
(一)挂帮或参与项目合作。一是到贫困地区挂帮或参与项目合作应当约定工作期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二是挂帮或项目合作期满,应及时返回原单位。三是自愿流动到挂帮或项目合作部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同意的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一是到贫困地区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应当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二是要约定兼职或创业期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三是应该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未能正常履行本职工作的,单位有权终止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三)带薪离岗创业。一是带薪离岗创业形式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薪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贫困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带薪离岗支持和参与贫困村“村社一体化(或协会)”建设和脱贫产业发展,或带薪离岗到贫困地区领办创办企业或开展服务。二是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是在贫困地区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带薪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二、关于《三年行动计划》的激励措施方面
激励措施是《三年行动计划》的亮点,通过保待遇、给岗位等优惠政策,多举措激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给肯干事的人以保障、给干成事的以激励。一是保待遇。对到贫困地区助力脱贫攻坚的人员,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工资福利(其中奖励性绩效按原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下同)等待遇不变。原单位应定为“合格”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二是留岗位。凡年度考核在“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可优先推荐评审职称或聘用岗位等级,不占单位结构比例。三是给激励。在贫困地区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并可参与全省脱贫攻坚表彰活动。同时可在贫困地区工作累计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年限时间等。
三、关于《三年行动计划》的考核管理方面
考核管理是《三年行动计划》的难点和热点,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通过进一步完善助力脱贫人员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助力脱贫攻坚工作不走样。一是将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纳入各县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关工作应在各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助力脱贫攻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二是各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办公室应建立台账,对本区域内的助力脱贫攻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管理,每个季度向助力脱贫攻坚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和省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情况。三是原部门(单位)要承担对助力脱贫攻坚人员的考核管理职责,根据其表现进行考核管理。四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批准时间从该三年计划行文之日到2020年12月31日止,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最多再延长3年。五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须辞去领导职务后才能参与三年行动计划。六是助力脱贫工作人员应按时完成相关协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每半年向原单位报告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等。
为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2014年,我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2014-2015年对我省现行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在修订后的新条件中,加大了科技成果创造和转化运用的指标权重。工程、自然科研、农业、高校教师、非医疗机构药学等系列的评审条件中,将申报人员取得专利、获专利奖、科技成果转化利用、新药开发、新品选育等作为评价指标之一,通过在评审条件中加大科技成果的创造和转化运用指标权重,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注重科技成果的开发、创造、转化和利用。2018年5月10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文件中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我们将深入调查研究,拟出台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具体措施,规范科研人员兼职兼薪行为。
201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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