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界:
你们提出的《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晋升》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农村中小学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中“适当上调教师职称岗位结构比例”的建议。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遵循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所有人员必须纳入管理范围。专业技术岗位的中、高等级根据中小学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2015年我省全面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结合中小学实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研究出台了《贵州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黔人社厅通〔2016〕314号),并制定配套文件《贵州省中小学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从多层面确保了农村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问题。一是对中级满岗、高级空岗的问题,明确规定“中级岗位数已被占满,或已超岗聘用的中小学事业单位,经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同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其高级空岗数60%的比例范围内给予借岗”。二是大力向基层一线、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倾斜,“村级学校(含教学点)……可根据需要,在同级中小学结构比例的基础上,高级岗位上浮两个百分点,中级岗位上浮三个百分点”;“对在村级学校(含教学点)……连续任教三年及以上,经任教学校考核表现突出(近3年连续单位综合考核排名均位列前30%)……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时,考虑到全省中小学教师千差万别的特有属性,对一些特殊情况也作出相应规定,既满足中小学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又能实现政府对人事管理的宏观调控目的。
通过提高乡村薄弱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鼓励各级各类优秀教师向基层一线流动、引导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推行“跨校评聘”、探索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等多项措施,进一步完善“下得去、留得住、能发展”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新机制,引导城镇教师向基层学校流动,鼓励教师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二、关于提案中“制定符合农村教师发展的职称评定制度”的建议。
目前全省适用的《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对城市和乡村中小学教师实行分类评价,对农村教师评审标准单列,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需求。从业绩数量、获奖级别和等级等方面的评价标准低于城镇教师的要求。将“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作为申报一级教师的业绩条件之一;乡村教师获“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作为申报高级教师的业绩条件之一。按照《贵州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要求,从2016年起,全省每年重点遴选培育10乡村教育家和300名乡村名师,并为他们搭建工作室,提供研修学习的专业引领,设立乡村教师专项课题,扩大乡村教师参与教学研究、研讨的机会,以引导中小学教师安于乡村、潜心教学、扎根基层、扎实治学,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三、关于提案中“加强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执行力度”的建议。
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一直以同行评审专家为主体,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评审每一环节均在人社、教育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评审透明公开。在正高级教师的评审中,把评价侧重点放在工作实绩和实际贡献上,以考核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以展现教师教育教学思想为目的,注重教师的专业性和引领性,注重教师的影响力和辐射作用。通过教师的教学视频、现场说课答辩、业绩成果等环节,考察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各环节由不同评审专家进行评分,特别强调了教学在评分中的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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