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县区仲裁院仲裁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调解仲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仲裁机构法律地位和属性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八大以来,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高度,对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23736件,涉及161226名劳动者,涉案金额43.12亿元,为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与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贵州如何把握十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来一场革命性跨越性的改革发展,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是刻不容缓的,需要深度思考和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贵州改革发展要昂首进入新时代,必须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在根本上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每一个贵州人、每一位贫困人口的全面发展,“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也就是说“扶贫要扶志,扶志要维权”,我们认为,劳动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权利,只有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感受公平和正义,并自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心情舒畅的行使法定权利,才能够真正全面激发内生性的创造活力,真正迎来万紫千红、百花齐放的贵州发展的春天。
从国际比较和历史经验看,我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有别于人民法院但具备独特制度优势的准司法服务机制,特别有利于以较低成本灵活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在促进平等主体相互尊重、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在促成合作多赢、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民商事仲裁等其他仲裁制度一样,是由国家法律专门规定的可供选择的灵活高效的争议处理机制,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够较好发挥作用,不断形成社会公信力,也必须自身努力练好内功,充分展示良好工作效能。
目前,我省劳动人事调解仲裁事业正处在快速发展、不断完善的时期。在有的地方,对仲裁维权工作不理解、不重视、不支持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仲裁处理后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比例还较高,服裁率低既反映出社会对仲裁工作的认可度还不是很高,又说明制度设计的目标未能很好实现。一方面,需要人大代表及社会各方面依法给予强有力的监督、促进和帮助,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进一步健全完善调裁衔接、裁审衔接等制度机制的建设。按照人社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完善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工作部署,我们已计划在今年,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研究并依法提出加强裁审衔接的若干指导意见,也计划积极参与人社部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的试点工作,力争更好利用十分有限的资源,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调裁服务。
二、关于明确仲裁员身份,提高仲裁工作人员待遇和拓展工作人员发展空间的问题。我省共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99家,组建仲裁院98个,省级未成立仲裁院。目前,由于我省行政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编制占行政编制比例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15%限制,加之2015年职务与职级并行、公车改革等政策实施,导致事业单位参公诉求和矛盾急剧上升,已于2015年底暂停了市、县两级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参公审批工作。目前,全省仅9个市(州)级仲裁院和遵义市红花岗区仲裁院是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其余县区仲裁院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全国的情况看,仲裁院机构性质也存在着行政、参公、事业编制等各种情况,为保证仲裁机构的权威性,更好发挥仲裁系统人员工作积极性,努力化解参公审批受行政编制比例限制所产生的系列问题,我们已多次向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进行专题汇报,争取有关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2017年,按照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的统一部署,还对全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相关情况进行了专题的调研摸底。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党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纪律要求,在顺利完成所有地方机构改革任务后,再继续向上级部门针对行政编制比例进行汇报,努力争取国家支持。
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按照这一规定,我省不能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我们将积极向国家人社部反映,目前只能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尽最大可能解决好仲裁工作人员经济待遇问题。
我省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70号、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管理岗位等级设置:一是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二是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三是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启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改革试点,我厅将按照国家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三、关于立法明确仲裁秩序,依法保障仲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的问题。一是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建议立法保障仲裁工作人员的安全;二是积极通过广泛宣传调解仲裁政策,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三是继续通过在全省不断深入开展的创建示范仲裁院活动,示范推动全省仲裁院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目前全省共有44家示范仲裁院,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了必要的安检设备和安全设施,仲裁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不断得到加强;四是切实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永远在路上。做好仲裁工作的关键在于专、兼职仲裁员的素质能力,除了严格执行专、兼职仲裁员的选任、退出及工作考核标准外,也需要自觉强化培训学习,才能不断提高人员职业素质,保证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够以专业能力真诚服务社会,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不断提升公信力;五是指导督促仲裁机构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庭审秩序,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杜绝扰乱仲裁庭秩序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2018年6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