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联: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调整民营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我省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分考虑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调整‘五险’捆绑式缴费政策,降低最低缴费基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
首先,按国家机构改革和部门工作职能调整,社会保险征缴职能发生了变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调整为税务部门负责。为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平稳衔接,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暂按原征缴渠道征缴。
其次,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我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精神,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2号),明确直接降低社保费率的三项政策: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继续实施1%总费率,工伤保险继续以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专用指标,进一步降低企业单位参保缴费负担。我省医疗保障部门拟从今年7月1日开始,将原来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基数和计发待遇的参数指标。这项政策的调整后,降低了缴费基数的核定标准,将减轻企业医疗保险缴费负担。
二、关于“将‘五险’中的‘医疗保险剥离出来,由职工按‘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新农合)自由选择购买”的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就业人员,即与用人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必须参加职工医保,这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城乡居民医保主要覆盖的是城乡非就业人群,如学生儿童、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等。两项医保制度在参保范围和覆盖人群上都有严格的界限,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能自由选择。从参保缴费方面看,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的确高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但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退休后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就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比在职人员更高的退休医保待遇。从享受待遇方面来看,职工医保的待遇水平要远高于城乡居民医保,2018年全省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为83%左右,另还有个人账户、特殊疾病门诊等多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没有的待遇,为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更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医保待遇。从企业参保实际情况看,正如提案中提到,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的确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的感受就更加明显。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逐步从各方面减轻企业负担,如税制改革、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职工医保也按这要求降低缴费基数核定标准,相信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的负担。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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