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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7号建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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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昌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教龄、护龄津贴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和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了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1985年国家出台文件,对教师和护士设定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体现了党和国家尊师重教、尊重医护工作者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教师生活待遇,增强教师责任意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一标准1985年至今国家未调整,标准确实明显偏低。由于教护龄津贴是国家制定的津贴补贴,其标准的调整事权在中央,各地方人民政府不便突破国家政策自行提高事业单位教师和护士的教护龄津贴标准。今后,我们将向国家相关部门继续反映。

 

 

 

                                   201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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