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
三次会议第188号建议的答复
杨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易地扶贫安置点劳动力稳岗就业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以工代训政策现行标准和实施细则
(一)以工代训政策由来及我省的标准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努力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明确提出“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为贯彻落实好此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动落实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和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399号),对以工代训政策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补贴对象。培训补贴拨付给各类吸纳建档立卡和易地搬迁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二是明确了补贴标准。按经营主体吸纳就业人数和不超过每月支付给贫困劳动力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按实际吸纳就业月数进行核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用工企业按照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基本上是按500元每人每月给予企业补贴。此标准与全国其他省份对比,处于较高水平,周边及其他省份一般为200-300元每人每月。三是明确了拨付方式。由企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其法人和贫困劳动力共同签字认可的工资发放清单(包含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资金额)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作为培训补贴申请拨付依据。各市(州)、县人社部门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逐月拨付给用工企业。
(二)我省制定以工代训实施细则的考虑
为全面落实好以工代训政策,我省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避免政策漏洞:一是明确享受对象为吸纳建档立卡和易地搬迁劳动力就业的企业才能享受,支持和鼓励企业尽可能多地吸纳建档立卡和易地搬迁劳动力就业;二是明确了以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30%给予补贴,而不是按定额500元每人每月标准补贴,避免企业为了申领补贴安置低工资水平岗位或套取培训补贴。三是逐月拨付是为了保障政策的可持续性,若用工企业吸纳就业未满6个月,建档立卡和易地搬迁劳动力到其他企业就业仍能享受剩余月数的补贴。
(三)下一步以工代训政策发展方向
为有效应对国内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20年5月9日印发了《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将以工代训作为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宽了以工代训范围,主要政策为: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目前我厅正在商省财政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更好地执行以工代训政策。
二、我省现行稳就业相关政策措施
(一)扩宽省内就业渠道,鼓励就地就近就业。一是收集岗位信息,引导市场渠道就业。积极收集城镇产业园区、工业园区、扶贫基地、安置点现有岗位资源,依托农村产业革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工业企业发展、服务业创新发展、安置点服务体系建设、林业资源开发等,挖掘一批就业岗位,做好就业直至引导和服务工作,促进尽快实现就业。鼓励企业吸纳搬迁群众中“4050”人员和贫困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可按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受疫情等特珠时期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吸收迁群众就业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和扶贫车间,按规定给予每个先进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先进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二是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开发”的原则,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城镇安置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400元/月的补贴。
(二)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引导外出务工就业。依托现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济人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强化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为搬迁群体提供岗位推荐、开展培训、组织外出务工、权益保障等服务,积极引导外出就业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当地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三)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搬迁群众在城镇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场租补贴等创业扶持。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劳动者创业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3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搭建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提供精准就业服务。整合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数据库、劳务就业岗位数据库,搭建劳务就业大数据对接平台,运用“大数据+”的方式,实现跨产业、跨行业、跨地域的岗位和劳动力信息融合分析,通过平台动态掌握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的就业时间、就业轨迹、培训情况、工资收入等,将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与岗位进行精准匹配,做到人岗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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