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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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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备案制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目前,仍然沿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生产力落后、保障渠道单一的情况下,特殊工种政策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职工个人来说退休的待遇水平与在职时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相关,提前退休将直接影响到职工切身利益。为了加强提前退休工作管理,切实保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社部发〔19998以下简称8号文规定“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8号文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中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

上述规定要求,一是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二是办理提前退休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三是特殊工种退休必须执行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反映出来的有关问题

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实施的过程中,原计划经济时期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尤其因制度公平性缺失,饱受社会诟病。存在的问题:一是同为参保缴费企业,因所有制不同,执行不同的退休年龄政策,显失公平;二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工作条件的改变,原有特殊工种目录脱离工作实际,引发新的矛盾;三是按照社会保险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职工提前五年退休,平均减少六分之一的缴费时间,直接影响个人养老金水平;四是越来越多的人员纳入提前退休,将造成“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局面,每提前退休一人,基金减少5年收入又多增加5年支出,长此以往,社保基金将不堪重负五是部分职工在企业困难时要求提前退休,而在企业效益好转时,又要求恢复岗位,问题更加复杂。

三、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及执行情况

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为贯彻落实好73号文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运行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目前我省按照“认定特殊工种目录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企业直报、属地审核、部级备案”的原则,拟在今年内完成全面梳理特殊工种目录、登记特殊工种企业信息、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等相关工作。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是做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的基础,有利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服务集中管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准确记录职工的特殊工种从业经历,防范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全安全,有效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稳定运行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

感谢您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再一次致以谢意。

特此函复。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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