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专题专栏 > 建议提案办理公开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132号提案的答复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省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调低民营经济社保缴费基数切实提升企业降本减负获得感的提案》收悉。感谢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我省已基本建立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待遇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我省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一是调整降低缴费基数下限,由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降低至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以2019年为例,缴费基数下限由3502元/月降低至3397.6元/月。二是不断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降低至19%,然后再降至16%;失业保险从2%降至1.5%,随后降至1%,再降至0.7%;工伤保险在2018年费率基础上下调了20%。一边是不断提高待遇水平,另一边是不断减轻企业负担,基金收支平衡压力越来越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都依靠国家的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所以国家对我省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管理尤为严格。工伤保险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从2018年的22个月下降至目前的9.24个月,接近国家明确规定的合理支付月数9个月,全国排名靠后,到今年年底,预计可支付月数将继续下降至6个月,低于国家规定的合理水平。

在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上,国家已有明文规定,严禁各地自行突破。2016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地区要予以纠正,严格按规定执行”。2019年4月,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将缴费基数下限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降至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同时明确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以降至16%,低于16%的,要逐步过渡到16%。目前,国家正在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调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权限已上收中央。就此问题,我们6月8日专门请示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有关部门明确答复要严格执行132号文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或缴费比例的政策。

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最大限度用足国家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与周边省市相比,我省缴费基数下限相对较高,原因是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我省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高于周边省市。但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也是根据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月平均工资水平较高,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也会较高,对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着积极意义。

今年3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我省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收,大型企业阶段性减半征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单位还可申请缓缴。截至5月26日,全省累计减免缴费51.27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减免46.62亿元,失业保险减免2.04亿元,工伤保险减免2.61亿元。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贯彻执行“减免缓”政策到今年年底,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继续采取切实措施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纾解企业困难作出积极贡献。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