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选任为省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职称评审和晋升优先条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岗位聘用方面
(一)根据《关于调整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86号)文件中:“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政府参事中的高级专家,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占单位结构比例。”以满足事业单位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特殊需要。
(二)在《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94号)中,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和行业特点,制定高级岗位的具体标准,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和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本《意见》中的‘业绩突出’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等标准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意见》和行业特点,制定高、中、初级岗位的具体标准,和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下步,我们将加强沟通联系,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在职称评审方面
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的评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中对评价标准要求“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因此,就目前看,不宜将选任为省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职称评审的条件。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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