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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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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修改<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2011年出台《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时,我省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2014年,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缓解市(州)人社部门认定压力,同年7月我厅制定出台的《贵州省工伤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市(州)和所辖区(市、县、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共同组成工伤认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基层人社部门人手紧缺、工作量大等原因,的确存在责任淡化、工作不规范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实际,完善相关政策,压实工作责任,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就您所提出的修改地方条例的建议,我们也将加强调研,条件具备时适时向省人大提出建议意见。

最后,再一次对您表示衷心感谢,并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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