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突发疾病家属主动放弃治疗能否视同为工伤
一、基本案情
董某系某家政服务中心员工,于2015年11月经中心介绍到雇主罗某家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于2015年12月24日在雇主家突发疾病,被雇主及居委会委员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1.脑出血,右侧基底节区血肿形成并第四、第三脑室及侧脑室内积血,2.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可能。其家属赶到,医生告知患者“具有明确手术指征”须立即手术,但家属拒绝签字且明确表示:“放弃治疗、放弃输液、放弃抢救”,导致伤者于发病后46小时死亡。根据已经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董某与该家政服务中心在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人社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了受理,于2018年5月17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董某视同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家政服务中心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
二、焦点问题
“经抢救”如何界定?家属存在放弃治疗的行为,能否依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为工伤?
三、处理过程
申请人称,伤者董某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已告知须立即手术,且强调:“具有明确手术指征”,但其家属却明确表示放弃治疗、放弃输液、放弃抢救,才会导致伤者于发病后46小时自然死亡。伤者董某和丈夫张某长期夫妻关系不和,并且已经分居多年,所以伤者在病危之时被放弃抢救和治疗,导致伤者死亡之后索求赔偿,而市工伤认定办公室不调查了解作出了视同工伤认定。
市人社局答辩称,董某突发疾病后被送往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且需要口咽通气管辅助通气,医院还予重症监护、特级护理、持续心电监护、予保留胃管、持续胃肠减压、予下病危......等一系列措施,可见董某已经经过抢救治疗,同时其身体状态已属危重情节。在董某需要靠口咽通气辅助通气、重症病危的情况下,董某家属方表示放弃治疗,董某即在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死亡。我局对某家政服务中心关于董某的死亡系因家属放弃治疗而致的理由不予采纳。
复议机关认为,死者董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家属在市人民医院没有作出抢救无法改变死亡的结果及无抢救治疗必要的结论下,放弃手术治疗、放弃输液治疗、放弃抢救治疗后死亡,虽然其死亡时间在48小时之内,但并不是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因此市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了被申请人市人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对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抢救无效死亡”已明确家属主动放弃的抢救必须是无效的,在明知经过抢救治疗能够有很大机会挽回伤者生命的情况下,主动放弃治疗就不再符合《条例》的立法本意了。
本案中,有以下证据佐证: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死亡记录、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神经外科手术志愿书2份,医患沟通知情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省人社厅工伤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均能够证明董某“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医院建议患者进行“双侧侧脑室钻孔引流术”,患者家属要求放弃抢救,其丈夫张某明确签署“不同意”。管床医生也多次对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进行劝阻,解释该类手术是常规手术,大部分能够得到治愈,不手术反而会有生命危险,但家属均坚持放弃抢救。因此,复议机关认为伤者并未经过合理的抢救治疗,不符合应当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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