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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重劳动关系是否支持双倍工资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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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重劳动关系是否支持双倍工资律问题探讨

案情简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应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申请人朱某某称:20205其担任被申请人贵州某装饰公司综管兼财务一职,每月基本工资5500元,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申请人某装饰公司口头答辩称:202041日入职某营销策划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5月开始,申请人同时负责某营销策划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及被申请人的综合行政工作(三公司之间实际控制人相互为股东关系)底薪涨到7000元/月。后因被申请人与某物业公司产生纠纷,物业公司停业,装修公司也于9月份停业。申请人与营销策划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属于营销公司员工,而不是被申请人的员工,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裁决:

关于双倍工资问题,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法律并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但也未明确禁止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由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已经与某营销策划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该情况被申请人也已经知晓双倍工资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是一种惩罚性规定,同时,也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及其他客观因素。申请人之前与某营销策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知晓该情况而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主观上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性,故对申请人的该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是一起双重劳动关系和二倍工资交织的劳动争议纠纷。那么,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呢?笔者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应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综上,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大方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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