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违纪劳动者是否还需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于2020年1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车间工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工伤保险。2020年8月4日,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2021年1月19日经认定为工伤,同年4月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王某停工留薪期满后返岗上班,停工留薪期间公司正常发放王某工资,并向社保经办机构为申请人申报工伤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向申请人支付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待遇。2021年6月21日,王某因个人私事向公司请假,但未经批准,于是王某在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没有到岗上班,公司多次与其联系告知其返岗上班,王某置之不理。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以申请人旷工,作出开除处理并不给予经济补偿。随后,申请人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争论焦点
解除违纪劳动者,是否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件评析
庭审中,申请人王某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被申请人辩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显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而是因为个人行为违纪被公司解除,故无需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委认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得到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该规定并未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综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解除或终止的原因限制,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委予以支持,经计算,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137元。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137元。
(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李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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