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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涉及论文专著有关问题的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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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申报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职称评审环境,现就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涉及学术期刊、专著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提高职称申报材料合规诚信、质量基本要求重要认识

(一)破除“四唯”倾向强调业绩学术成果质量在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落实职称申报条件论文、专著“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的要求,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对使用论文、专著作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提高对论文、专著的质量要求。

(二)强化宣传引导,构建职称工作良好生态。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对职称申报合规、诚信、质量的基本要求,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申报人立足本职提升专业水平,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时,选择合法合规且专业性、学术性声誉较好的刊物和出版社,不得违背科研诚信要求。

二、规范把握职称申报评审涉及学术期刊专著事项核查要求

(一)核查主体申报人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职称申报推荐流转环节涉及单位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工作机构职称评委会

核查内容。在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被学术预警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类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报纸评审条件将报纸作为业绩学术载体除外,无备案刊物,已注销刊物、已取缔刊物、被要求停刊整顿刊物,与备案语种不符刊物盗用、套用刊号、一号多版刊物不规范出版社等。

(三)核实处理。认真学习相关法规政策,掌握核查途径方法,通过查询比对新闻出版行业主管部门官网,正规期刊、出版社官网,期刊、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官网,正规、专业的期刊网站等途径方法,对被风险提示的学术期刊”“专著”应核尽核。经核实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的在系统进入单位公示程序前,用人单位指导申报人补正或终止申报;在系统进入单位公示程序后,由用人单位、流转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等作出终止推荐、流转,政策性审查、评委会评审不予通过等处理

(四)注意事项。一是正确理解系统风险提示的辅助作用,该功能仅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需结合提示进一步核实或排除风险;二是系统的数字监管功能还在持续完善中,尚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风险类型,未被风险提示不等于不存在风险,已被风险提示不简单等于一定存在问题,需认真核实、全面研判。三是申报人应加强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选择通过论文、专著申报职称的,应掌握了解基本的核查鉴别方法,杜绝违规刊载,排除违规风险。四是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开评前向评委会重点通报风险提示人员核查情况。对风险提示人员在截止到政策性审查阶段穷尽各种途径方法仍不能核实的,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定。

三、落实职称申报评审涉及论文专著提交核查推荐、评审责任

申报提交根据职称工作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申报人提交合规、真实有效的业绩学术成果自身申报行为负责申报人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资历、业绩、学术造假及劳动人事隶属关系造假等)一经查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取消申报资格,通所在单位;已通过评审并取得职称的,撤销其所取得的职称;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个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

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核查推荐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专人负责,根据系统风险提示其他渠道对申报人材料应核尽核,提醒帮助申报人认真研判失信风险根据核查情况,对符合申报要求申报人终止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流转单位审查推荐流转单位对发现流转材料存在风险提示经核实属实,可附理由直接退回用人单位。

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查评审评委会组建单位政策性审查初审专家评审阶段分别按照政策性审查评委评审相关要求审核申报材料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委会违反评审规定、不按标准评审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评审结果不予认可、取消评审权等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评审结果公示、备案及后续处理。评审通过人员在公示、备案期间发现违规申报,评委会组建单位及时变更评审结果,并在提交备案时载明变更理由备案完成、获得职称证书后发现违规申报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附件1. 职称评审工作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2. 期刊专著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目录)

3. 期刊、专著查询比对网站平台(链接网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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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职称申报评审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

三、《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第二十九条:(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第五十一条:申报人在职称系统中签订个人诚信承诺书。申报人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学历造假、证书造假、资历造假、业绩造假、学术造假以及劳动人事隶属关系造假等)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已通过评审并取得职称的,撤销其所取得的职称;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从认定之日起,3个评审内不得申报职称。

附件2

期刊专著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目录)

1.《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开展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宣局室发函〔202140368号)

2.《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5.《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6.《关于认定、查禁非法(违规)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出发字〔199198号)

7.《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46号)

8.《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新出图〔199753号)

9.《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令第12号)

10.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号)

11.关于重申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规定的通知》(新出图〔2001812号)

12.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新出图〔199753号)

附件3

期刊、专著查询比对网站平台

(链接网址)

一、期刊类

1.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期刊社查询”:

https://www.nppa.gov.cn/bsfw/cyjghcpcx/qkan/index.html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第一批第二批认定学术期刊认定情况的公示。

https://www.nppa.gov.cn/xxfb/tzgs/201704/t20170410_666152.html

3.中国知网“出版来源导航”

https://navi.cnki.net/knavi/

4.《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2022版)

https://eval.cnki.net/News/ItemDetail?ID=2f71074d4c5f4dd38e73723e07b77f0c

5.万方数据“期刊导航”

https://c.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

6.维普网“期刊大全”

http://www.cqvip.com/journal

二、专著类

1.国家版本数据中心

https://pdc.capub.cn/

2.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

http://www.nlc.cn/web/index.shtml

3.贵州数字图书馆

http://www.gzli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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