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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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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厅通[2015]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市)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畅通弱势群体维权通道,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率,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绿色通道”适用范围。被法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急需的工伤医疗费,个人无力支付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按规定接受政府法律援助的;死亡职工亲属追索工亡待遇、死亡抚恤待遇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大服务弱势群体工作力度。仲裁机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并提示仲裁风险,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弱势群体,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在开庭审理前对其进行必要的仲裁庭审程序性指导;对不属于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应告知劳动者到有关部门反映;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案前调解,不能达成调解的,应及时告知其申请仲裁;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仲裁机构承办人记入口述申请笔录,笔录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三、从宽掌握仲裁申请时效弱势群体立案时,对劳动者提出因为不可抗拒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只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仲裁申请时效可按照相对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经过开庭审理后,确实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依法裁决驳回。    

   四、推行仲裁一步到庭制度。对于材料和手续准备齐全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优先做出决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实行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即在办理立案手续时将立案仲裁文书和开庭通知一次性送达案件当事人,尽量减少仲裁文书在送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导致案件延迟开庭审理的情况。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试行答辩期征询制度。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及弱势群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可以实行答辩期征询。对被申请人(含第三人)自愿缩短仲裁答辩期的,仲裁机构可在其书面认可的答辩期满后组织开庭;对被申请人(含第三人)书面表示无须答辩期间的,可立即组织开庭,尽量缩短案件处理周期,及时审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对当事人的答辩期征询可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进行。对当事人自愿缩短答辩期、无须答辩期间的,应当记录在案。    

   六、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对涉及弱势群体的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其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实行调解前置,尽量促成当事人庭前调解,争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解决,避免当事人“讼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中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劳动者,可先行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各)方当事人;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劳动者,在审理终结后依法做出裁决。    

   七、加快仲裁结案手续办理。对弱势群体提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标的有争议的劳动报酬案件;双方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存在争议,只是对经济补偿标的及给付时间有争议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案件;已依法确认为工伤并就伤残等级评定不存在争议的工伤案件;劳动关系清楚,未超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其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实行当庭裁决。对其它比较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案件,其中部分事实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八、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推广仲裁巡回开庭制度。对比较偏远、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强乡镇、街道、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力争将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基层。对一些具有典型性、影响较大的争议案件,可以把开庭地点选在用人单位等接近职工群众的地方,通过公开审理,以案说法,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意识。    

各地要将推动实施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作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仲裁“绿色通道”畅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

    

2015年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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