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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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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几点启示

人事争议是指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2015年兴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处理了十多起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切实维护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我市新出现的这类案件,办案人员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查清案情,积极探索办案方法,为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对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有了如下几点启示:

一、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同,应区别对待。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规定,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这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有着明显的不同,人事争议案件立案审查的焦点必须是解除人事关系及履行聘用合同中产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处理双方人事争议的根本依据。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是指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是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一种管理方式,不能把《聘用合同》简单化的等同为劳动合同。

    我市自2008年开始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以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签订实行岗位管理已经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但通过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反映出《聘用合同》中的一些问题,主要是聘用双方未充分重视对《聘用合同》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内容的填写,如关于在职培训方面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约定,这往往是产生争议的多发点。

三、案件处理中要准确把握人事法规、政策的实施时间。

如人事争议中涉及到养老保险缴纳争议的,要严格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所规定的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这个时间点,结合案情来判断是否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辞职、离职后提出要求原工作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仲裁请求。

四、案件处理中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如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事业单位在与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仍扣押工作人员个人证件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其返还。

(黔西南州兴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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