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决仲裁文书送达难题
随着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小企业办公场所频繁更换及当事人难找、逃避送达甚至拒接送达等现象日益突出,仲裁文书送达难度越来越大,而仲裁期限仅仅只有45日,仲裁文书送达占用了承办仲裁员的大量精力和时间,严重影响了办案的效率,成为影响仲裁效能建设重要原因之一。
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仲裁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文书主要有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等仲裁文书。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仲裁委员会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进行,否则将产生送达瑕疵,甚至造成送达无效的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主要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及电子送达等方式。
通常来说,直接送达是送达首选方式,因为只有直接送达需要时间最短,而且是最为可靠无异议的送达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文书难以送达,以至于不能直接送达,不得不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经分析,仲裁文书难以送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送达人逃避,拒收文书。送达过程中,受送达人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不承认自己是受送达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一些小微企业的企业法人或企业管理者,他们对法律知之甚少,自认为这样可以逃避仲裁。
(二)受送达人在外地。由于受送达人在外地,直接送达需要仲裁员出差,而仲裁员案件较多,影响办案效率,且成本较高。
(三)受送达人无法联系,地址不明。由于当事人一方提供受送达人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公司地址已搬迁或公司倒闭,使仲裁员无法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当地,但迟迟未签收文书。在实践中,当仲裁员通知受送达人办理相关应诉手续签收文书时,受送达人也表示会尽快到仲裁机构签收文书,但却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未到仲裁机构签收。
针对存在的难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做好释法析理工作。针对于被申请人逃避或拒收仲裁文书的情况,作为仲裁员,首先要为他们普及劳动仲裁法律知识,消除被申请人心理包袱,使他们树立公平公正的法律意识来面对仲裁,同时,也要站在被申请人的角度为他们分析利弊,并严正告知消极对待仲裁将有可能承担的后果,强化其责任意识。
(二)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当做好释法析理后受送达人仍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在实践中,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方式往往不实用,因为仲裁机构无权强制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到场,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往往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场,所以,对于不配合签收文书的受送达人,最简便办法就是通过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将送达照片录像资料存入卷宗。同时要注意二方面问题,一是要确定送达场所有效性,拍照或录像过程既要反映留置送达过程,又要反映出留置场所是与受送达人密切联系场所,同时应尽量拍摄到受送达人或与其密切联系人员。二是留置送达不适用于调解书的送达,因为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留置送达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前提。
(三)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直接送达困难或受送达人在外地时,可以先与受送达人电话联系,确定送达地址后通过邮寄送达,并附上《送达地址确认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收到文书后将《送达地址确认书》和《送达回证》寄回,方便再次送达。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后,审理期间因受送达人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导致仲裁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受送达人无法电话联系,可先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地址尝试邮寄送达,送达失败再采用直接送达,公司地址变更无法找到受送达人的采用公告送达。同时,采用邮寄送达由于没有专递邮寄,仲裁文书邮寄送达往往存在投递和签收不规范等情况,建议与快递公司合作,建立仲裁专递邮寄,规范专递邮寄制度和有关规定。
(四)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告送达可以在仲裁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在实践中,公告送达情况效果较差,并且公告期为60日,时间较长,增加了劳动者诉累,影响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所以,公告送达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情况下才能使用,并且应说明公告送达原因。同时,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一审的一般期限是6个月,而仲裁案件仅为45天,建议尽快出台法律法规缩短公告送达期限,以符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五)采取电子邮箱等确认其收悉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电子送达方式为仲裁文书送达提供了便捷,避免当事人来回往返仲裁机构,大大提高送达效率。电子送达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显示成功发送的日期即为送达时间,但受送达人证明送达时间与显示成功发送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送达日期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应只有在受送达人能够并愿意接受和使用电子送达方式,仲裁员才能采用此方式,并且电子送达方式不适用于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文书送达。仲裁员要尽可能参照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即不受地理位置限制,又能方便快捷,节约成本。在实践中,可以通过《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增加电子邮箱号、传真机号等方式确认并告知送达方式填写,充分保证受送达人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受送达人同意后使用电子送达,通过电子邮箱应以图片或PDF格式发送仲裁文书,避免文书被篡改,同时,仲裁机构应设立专门电子邮箱、官方QQ、官方手机号等方式,保证仲裁文书送达统一性、严肃性。
(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李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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