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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被开除公职人员如何实现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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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某某,男,生于1965年12月,现年52周岁,于1985年8月在黔西县某小学任教,1993年8月调入黔西县交通运输局黔西县运管所,从事道路运输执法工作。2012年,赵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黔西县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赵某某作出开除公职处分决定,赵某某对被申请人开除公职处分无异议。2017年2月6日,赵某某因社会保险费争议向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事项

裁决被申请人黔西县交通运输局为申请人补缴1993年8月份至2013年10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处理结果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处理。

因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黔西县交通运输局在1993年8月份至2013年10月份期间属人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项: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所以作不予受理处理。

延伸思考

此案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处理,无可非议。赵某某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在其被开除公职时,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参保,其诉求无政策依据。赵某某要实现参保,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呢?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第二条“下列人员可以通过补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款“补缴对象”第4项“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档案”,赵某某属于参保对象可以参保。赵某某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可以根据该文件第三条“其他规定”第一款的规定补缴至满15年,从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作  者:付长彬

工作单位:毕节市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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