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1日,贞丰县仲裁院成功处理了一起案外纠纷案件,并现场兑现60000元赔偿金。
贞丰县小屯镇龙井村村民吴某,于2016年8月24日起受雇于贵州XXX建筑有限公司贞丰县三岔河风景区项目部,在风景区绿化区域内专门从事铺草坪工作。2016年9月2日中午11点左右,吴某在搬运草皮时不慎从运草货车上跌落受伤,贵州XXX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立即派专人将吴某送至贞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9月17日伤愈出院后,吴某多次到仲裁院咨询,仲裁院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吴某情绪较为激动,说没钱打官司,也不愿意走司法程序,并扬言要到上级政府上访。
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受伤后,理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然后认定工伤,待评定伤残等级后,再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计算赔付金额。但伤者吴某本人又拒不走合法途径,给仲裁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县仲裁院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知贵州XXX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任XX、伤者吴某的兄弟及女儿等亲属于2017年4月21日在县仲裁院调解室进行调解,公司管理人员在调解现场电话征求法人及律师后,只同意除去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给予吴某15000元补偿,但伤者要求100000元以上,双方差距过大,未达成一致意见。为进一步达成调解,县仲裁院又分别单独对双方做思想工作,并就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讲解。
通过努力,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贵州XXX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给吴某因受伤后各方面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整,并现场兑现到伤者吴某女儿手中。
作 者:罗胜
工作单位:黔西南州贞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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