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是“一裁二审”的处理体制,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部分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认为劳动仲裁往往就是走过场,对劳动仲裁程序不重视,更有甚者是根本不理睬,不应诉,等裁决后去法院诉讼。此外,在仲裁环节败诉的用人单位,即使事实清楚,为了达到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目的,有的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滥用诉权。当事人一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仲裁裁决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从面浪费行政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四十七条对终局裁决进行了明确规定,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终局裁决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从立法本意来看,终局裁决的制度设计其目的是为了使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以更加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率,能克服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的轻视,提高仲裁权威。能使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减少劳动者者的维权成本。因此,每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中都会对各级仲裁院的终局裁决率提出要求,并且该目标值呈上涨趋势,从25%到30%,2018年要求达到35%以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终局裁决率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终局裁决的案件类型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争议类型,只有“小额劳动争议”和部分劳动标准争议的案件适用于终局裁决。实际工作中,有的仲裁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类型以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为主,工伤赔偿的裁决金额往往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并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该仲裁院的年度终局裁决率可能出现达不到要求,甚至终局裁决率为0,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该仲裁院是依法进行裁决,并没有问题。
第二,有的仲裁院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力度,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全部调解结案,也就是说该仲裁院终局裁决率为0,但是从实际来看,该仲裁院调解了全部的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
第三,“小额劳动争议”和部分劳动标准争议的案件适用终局裁决,这部分案件相对大额的劳动争议调解机会更大,但是,在调解率已达到目标值情况下,为了提高终局裁决率,可能出现即使可以调解的案件也不调解,而是终局裁决。这样的做法虽然让终局裁决率达到要求,但是却不是终局裁决的立法本意。
针对终局裁决率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工作建议:
一是终局裁决率只作参考,不再作为目标任务,用终局裁决适用准确率100%来替代。即依照法律规定,对适用终局裁决的案件应100%按终局裁决来处理,严禁出现对适用终局裁决的案件按非终局处理。
二是增加仲裁终结率的考核指标。即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终结在仲裁阶段的比例,仲裁终结率=(仲裁调解数+终局裁决数)/审结案件数×100%。从终局裁决的立法本意,也是让劳动争议终结在仲裁阶段,实现快速处理。劳动争议终局裁决后用人单位仍可以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而调解则做到案结事了,仲裁终结率,是从终局裁决和案件调解情况来综合来计算,比单一的终局裁决率更佳合理。
(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李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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