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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随意处置工作文件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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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2月进入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月工资为8000元。2019年1月公司进行轮岗,王某调整至后勤部任主管,月工资不变。公司要求所有轮岗人员必须于2019年2月1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到新岗位报到。1月25日王某在整理个人物品时因公司电脑中有私人文件,王某便将电脑进行格式化处理,导致工作文件全部删除,严重影响销售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要求王某支付电脑修复费3200元,但王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同年2月17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争论焦点

劳动者能否随意处置工作相关文件及资料?

案件评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委认为,王某在工作中将工作资料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储至电脑,该工作资料系公司正常销售活动的保障,属于公司的无形财产王某作为直接使用人,对其电脑中工作资料的完整性负有保管义务,工作交接时,应当完整的移交公司的财物以及相关经营资料,包括存储在电脑硬盘上的相关数据及文件,确保公司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本案中,王某在1月25日将需移交的工作文件全部删除,未尽到工作交接义务,致使销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公司为尽快恢复正常经营活动,支付了3200元的维修费对电脑数据予以恢复。综上,王某随意处置公司财物的行为直接给公司造成了3200元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付。根据法律规定,王某赔偿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从其工资中扣除。3200元已超过王某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可扣除的部分(1600元),故公司应当逐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除20%折抵赔偿金,至抵消3200元的经济损失止。

裁决结果

王某支付某房地产公司数据维修费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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