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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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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厅通[2017]37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政法群工部、工会办事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办、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为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现转发给你们。为抓好我省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一是各有关部门、机构要切实加大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公布公开和宣传普及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报纸、网站等媒体,注重用典型案例和“大白话”“身边事”释理说法,逐步引导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依法依规沟通情况和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各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采取培训及宣传引导等措施指导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事业单位遵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三是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仲裁及审判工作中要针对用人单位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发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或司法建议书,提出建设性意见,帮助用人单位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一是在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等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二是在发生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及时介入,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共同研究重大问题,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和理性进入调处程序。

二、依法健全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机制

(三)建立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一是各有关部门、机构要共同指导和推进县(市、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合理布局和有效设置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窗口。二是要在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泛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鼓励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社区)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加载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功能,帮助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组织等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建设。一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及机构,共同推进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建设,聘请优秀的仲裁员、调解员以及具备法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经历、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人才库,通过服务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直接响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诉求,及时提供专业性调解服务,引导当事人理性达成调解协议。二是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社会专业力量,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并通过调解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

(五)依法督促履行协议。一是对违约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及时引导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已达成调解协议,而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三是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疑难案件业务指导、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司法确认等工作机制切实支持各类调解组织依法和有效开展工作。

三、依法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机制

(六)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机制。各地要依法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换届更新工作,并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仲裁员聘任、案件受理、办案程序、工作人员行为等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办案主体和仲裁监督作用。

(七)依法受理和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一是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全面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二是在遵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处理时,应当注重向双方当事人准确释明法律及政策的规定,要及时提示理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仲裁风险;应当注重辨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准确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要求有关行政部门或机构依法处理的权利。

(八)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管理。一是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应当按照相关作业规范,结合本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区别简易处理、一般处理和集体争议处理程序,自主建立以强化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工作机制和职责管理制度。二是要加强仲裁办案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实际应用,逐步推行仲裁案例及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现“阳光仲裁”,不断提升社会公信力。

(九)发挥法律援助窗口功能作用。一是司法行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在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窗口,可以选派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为劳动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二是职工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窗口申请法律援助,其中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三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符合条件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法律援助建议函,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支持。四是在出现可能造成职工当事人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对职工一方当事人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十)依法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一是各地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仲裁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支持仲裁终局裁决和依法执行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二是各地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工作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委托查证、联合新闻发布、联合培训指导等工作机制。三是各地人民法院要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和审理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四、强化保障措施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工会等相关部门、机构应当依照《人社部、中央编办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会经费用于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切实保障依法、及时和有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处工作。

各级综治组织要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好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工作实际,将分析研判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纳入县、乡、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重要内容,相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和反馈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对因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舆情影响的,省综治办要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督促分析原因,找准症结,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并限期整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充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人员队伍,要完整建立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以及仲裁员名册,严格调解员、仲裁员证书管理,分类分级开展调解员、仲裁员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培训。要积极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的有关要求,持续开展创建示范仲裁院活动,强化窗口服务设施和工作作风建设。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      贵州省企业联合会/贵州省企业家协会

2017年9月12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局、财务局、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处于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年增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新要求,探索新时期预防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的规律,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下,积极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作用,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合力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

2.坚持源头治理、注重调解。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仲裁准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坚持服务为先、高效便捷。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为目标,把服务理念贯穿争议处理全过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

5.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加强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司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二、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

(四)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聘任制公务员和军队文职人员管理特点的单位内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切实发挥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五)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推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加大工会参与协商力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三、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六)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推进县(市、区)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负责其日常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指导推动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重点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以及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调解组织。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在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加强工作情况通报和人员培训。

(七)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八)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主动选择、自愿接受调解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法学专家、律师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立调解工作室。发挥社区工作者、平安志愿者、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员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四、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

(九)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建立仲裁办案基本制度目录清单,指导各地完善仲裁制度体系。创新仲裁调解制度,可在仲裁院设立调解庭开展调解工作。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规定,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建立健全证据制度,制定体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特点的仲裁证据规则。建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监督制度,提高仲裁办案纠错能力。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实行“阳光仲裁”,逐步实行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案件多发高发地区的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工伤职工等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十)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实施案件分类处理,简化优化立案、庭审、调解、送达等具体程序,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规范简易仲裁程序,灵活快捷处理小额简单争议案件。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通过先行调解、优先受理、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就近就地开庭等方式,实现快调、快审、快结。深化仲裁庭审方式改革,推广以加强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提高案件裁决效率。推进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十一)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建立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制定办案程序公正评价标准、办案质量效率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统一仲裁办案适用标准,重点加强对新兴行业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等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工作的指导。加强案例指导,综合运用案例汇编、案例研讨会、庭审观摩等方式,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处理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作用。统一仲裁文书格式。建立区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交流协作机制。

五、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十二)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定期向仲裁机构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有关问题;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重大疑难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仲裁机构可在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

(十三)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制度,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十四)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建立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各级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在仲裁机构设立派驻法庭。

六、强化基础保障机制

(十五)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调解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等方式,拓展调解员来源渠道。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工作。仲裁机构要及时充实专职仲裁员队伍,并配备相应的仲裁办案辅助人员;注重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聘用兼职仲裁员,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仲裁员。持续开展调解员仲裁员分级分类培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探索远程在线培训、建立集中实训基地等培训新模式,培训重心向基层倾斜。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仲裁员激励约束和职业保障机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进行风建设。培育和弘扬调解仲裁文化,大力宣传先进调解仲裁机构和优秀调解员仲裁员。

(十六)加快推进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树立“互联网+”理念,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依托金保二期工程,建立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系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在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调解仲裁信息与综治、人民法院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整合调解、仲裁和诉讼资源,逐步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电子送达等,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对接,提供“一站式”争议处理服务。

 (十七)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将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开展仲裁活动提供支撑。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要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

(十八)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要求,不断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加强调解组织基础建设,确保调解有基本工作场所、有基本工作设施。加强仲裁机构标准化建设。仲裁员、记录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着正装,佩戴仲裁胸徽。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积极推动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综治组织要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进一步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制定完善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诉讼与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依法及时有效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方法技巧培训,组织推动律师做好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工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优势,有效整合工作资源,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二十)强化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并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现代传媒,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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