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所属领域: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文件状态: | 施行日期: | 2020-12-31 | |
废止日期: |
黔人社通〔2020〕175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档案局
2020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档案工作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档案人才队伍,促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档案管理、档案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管理员、助理馆员对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分别对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根据档案工作的特点,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区分为“学术型”和“工匠型”两类。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管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管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四、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三)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第十条 评审条件
(一)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三)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五、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五)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标准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定档案工作方案。
4.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二)业绩成果
申报馆员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参与选题并担任过20万字以上档案史料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或参与过2种以上(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2.讲授档案讲座、培训课、专业课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独立鉴定档案200卷或2000件以上。
4.申请并被受理档案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获档案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5.参加编制或修订已颁布实施的档案专业业务规范、技术规范或标准2项以上。
6.专业成果显著,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县(区、市)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县(区、市)级创新项目(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7.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8.在县级以下基层一线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0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优秀累计3次以上。
(三)学术成果
申报馆员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档案业务工作报告等1篇以上。
2.公开出版独立撰写的档案专业著作1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汇编的档案文献资料,个人累计完成5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
4.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次以上。
5.独立编写2篇已实施的档案业务工作方案,或独立撰写2篇已实施的档案业务评估报告(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选择以上述方案、报告为学术成果的,不得与业绩成果重复使用。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助理馆员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档案业务工作报告等3篇以上,或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质量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出版独立撰写的档案专业著作5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参与汇编档案文献资料,个人累计完成2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3)。
4.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5.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一等奖或获二等奖2次及以上。
六、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标准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申报副研究馆员(学术型)的,任现职以来,须符合1-7条款之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工匠型)的,任现职以来,须符合3-8条款之二:
1.主持选题并担任30万字以上档案史料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主持过3种以上(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2.讲授档案讲座、培训课、专业课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3.主持鉴定档案800卷或8000件以上,或独立鉴定档案400卷或4000件以上。
4.获得档案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授权并实施的档案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范等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或标准2项以上;或主持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应用或开发2项以上。
6.专业成果显著,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市(州)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市(州)级创新项目(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7.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8.在县级以下基层一线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优秀累计3次以上。
(三)学术成果
申报副研究馆员(学术型)的,任现职以来,须符合1-4条款之一;申报副研究馆员(工匠型)的,任现职以来,须符合4-7条款之一:
1.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质量的档案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须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2.公开出版独立撰写的档案专业著作10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汇编的档案文献资料,个人累计完成40万字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一等奖或二等奖2次以上。
4.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
5.公开发表较高质量档案专业论文、档案业务工作报告3篇以上。
6.独立编写4篇已实施的档案业务工作方案,或独立撰写4篇已实施的档案业务评估报告(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选择以上述方案、报告为学术成果的,不得与业绩成果重复使用。
7.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二等奖2次及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馆员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较高质量论文5篇以上,或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独立撰写的档案专著15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汇编的档案文献资料,个人累计完成6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
4.参加中国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一等奖1次以上。
5.专业成果显著,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省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省级创新项目(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6.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七、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十六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标准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范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申报研究馆员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独立完成档案史料汇编30万字以上或档案参考资料10万字以上。
2.讲授档案讲座、培训课、专业课累计不少于200学时。
3.主持鉴定档案2000卷或20000件以上,或独立鉴定档案600卷或6000件以上。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档案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范等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或标准2项以上。
6.专业成果显著,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省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省级创新项目(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7.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三)学术成果
申报研究馆员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在本专业或省级档案专业学术期刊发表高质量的档案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2篇须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2.公开出版独立撰写的档案类专著20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汇编的档案文献资料,个人累计完成8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
4.参加中国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一等奖或获二等奖2次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副研究馆员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在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高质量档案专业论文8篇以上,或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档案专业论文4篇以上。
2.公开出版独立撰写的档案类专著25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汇编的档案文献资料,个人累计完成100万字以上。
3.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排名第1);或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第1)。
4.专业成果显著,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主持完成2项或参加完成3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试点项目),经相关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5.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表彰。
八、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档案业务工作报告”,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标准刊号(ISSN)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上。其中,申报馆员的字数一般不少于1500字,申报副研究馆员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申报研究馆员的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中所称“著作、专著、文献资料”,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专著、文献资料。
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所称的“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者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中授课45分钟计1学时。
本条件所称“主持”,是指负责档案专业科研项目和专业(如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的主编,收集、整理、鉴定、信息开发等项目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本条件所称“疑难问题”,是指涉及本专业理论包括具体业务操作多年未解决而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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