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所属领域: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文件状态: 施行日期: 2020-12-31
废止日期: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QFGD-2020-14013







黔人社通2020167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各项工作。


附件:贵州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0911
(此件公开发布)

  













                                                              

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9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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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1.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开发、教育培训、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工作的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草学、畜牧、兽医、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

农业技术员对应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对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对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对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县乡及以下)对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原农业系列具备水产类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畜牧类资格。

原工程系列具备农业机械化类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农艺师类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

(四)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降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分别在1年、1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农业技术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申报技术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八条评审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1.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申报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四)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条评审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独立撰写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相关技术试验分析报告1篇,字数不低于2000字。


  1.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2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3)具有指导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 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行业性或区域性规划、实施方案、办法等1项;或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行业性或区域性规划、实施方案、办法等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科研或示范推广项目1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鉴定或验收;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1项,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同行业专家鉴定或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主持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

4.参与完成选种育种、品种改良、土肥开发、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业区划、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渔业资源养护与增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利用、农业机械化等项目1项以上,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参与完成1项引进适合当地推广应用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资源、新材料、新设备并指导应用;或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使当地1项以上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普及率有较大提高,效益显著,增产或增收5%以上,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可。

6.参加品种选育或引进优良品种,并通过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证书获得者,认定或登记的前5名完成人

7.参与完成重大灾(疫)情防治工作,制定预防、控制、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大成效;或为灾疫重建提供技术支持,取得较大成效,得到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8.省农业丰收奖或市(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个人获得者。

在本条123款中,在市(州)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作为排名前5的主要完成人即可;在县、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作为参与者(需提供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佐证材料)即可。

(三)学术成果

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2. 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或省级行业内部资料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在科普读物、报刊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2篇。

  3. 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完成0.5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本专业技术推广培训教材、讲义、技术手册、科普读物,省和市(州)、县(市、区)、乡镇部门工作的人员分别完成1万、0.5万、0.3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撰写本专业技术报告、规划、技术方案2篇(在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撰写参与完成推广应用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总结等1篇),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署名推荐或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推荐破格申报农业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1项(证书获得者);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在县、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排名前5即可)。

  2. 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及以上1项(证书获得者);或获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在省和市<>单位工作的排名前5,在县、乡镇单位工作的为证书获得者)。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实现成果转化,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省级知识产权局专利奖优秀奖1项证书获得者

4.因专业技术工作或在“三农”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通报表扬);或获市(厅)级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个人获得者。

5.在大扶贫、大生态等战略行动以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积极贡献,获市(厅)级表彰(通报表扬)。


  1.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2)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规模的应用成效。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重要机械化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5)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6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加编制国家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行业性或区域性规划、实施方案、办法等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行业性或区域性规划、实施方案、办法等2项。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或示范推广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重点示范推广项目1项,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实现成果转化,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获省级知识产权局专利奖优秀奖1(证书获得者)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选种育种、品种改良、土肥开发、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业区划、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渔业资源养护与增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业机械化等项目2项以上,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主持农业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使当地1项以上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普及率有较大提高,效益显著,增产或增收10%以上,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可。

6.主持完成选育良种1个或引进优良品种示范2个,经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登记或认定,并推广应用。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重大灾(疫)情防治工作,制定预防、控制、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重大成效;或主持完成重大灾疫重建工作,技术贡献显著,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得到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8.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证书获得者;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在县、乡镇单位工作的排名前5

9.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1项证书获得者;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在省和市(州)单位工作的排名前5,在县、乡镇单位工作的为证书获得者。

10.因专业技术工作或在“三农”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通报表扬),或获省级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个人获得者。

在本条1234567款中,要求“主持”完成的,在市(州)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即可,在县、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即可;要求“主要完成人”的,在市(州)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在县、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7

(三)学术成果

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1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县、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篇)。

  2. 在全国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人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

3.出版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4.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示范推广项目的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或总结4篇,其中通过同级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证、批复或发布2篇。

5.出版水平较高、适用性强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讲义,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省和市(州)、县、乡镇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分别完成6万、4万、2字以上。

6.在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撰写本人参与的推广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总结等3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其中1篇在县域范围内推广和交流。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署名推荐或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推荐破格申报农业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科技奖1项的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的证书获得者。

  2. 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者(在市<>单位工作的排名前5,在县、乡镇单位工作的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三等奖4项的证书获得者;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6项的证书获得者。

  3.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或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的主要完成者(在市<>单位工作的排名前5,在县、乡镇单位工作的证书获得者);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三等奖4项的证书获得者;或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4项的证书获得者。

  4.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金奖1项;或国家级专利奖优秀奖1项证书获得者。

  5. 因专业技术工作或在“三农”工作中表现突出,获省(部)级表彰(通报表扬);或省级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个人获得者。

  1. 在大扶贫、大生态等战略行动以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2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市(厅)级以上表彰(通报表扬)。

  2. 在县农业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业绩突出,且符合以下要求:具备大专学历,在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5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在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0年。


  1.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六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发明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4)主持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重要机械化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5)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6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 参加编制国家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行业性或区域性规划、实施方案、办法等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行业性或区域性规划、实施方案、办法等4

  2.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重大科技或示范推广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完成省(部)级重点示范推广项目2项,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可。

  3. 主持完成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实现成果转化,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主持获得省(部)级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金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专利奖优秀奖1项。

  4.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选种育种、品种改良、土肥开发、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业区划、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渔业资源养护与增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业机械化等项目4项以上,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 主持农业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使当地2项以上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普及率有较大提高,效益显著,增产或增收15%以上,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可。

  6. 主要参与完成选育过审品种1个,并经国家品种委员会审定、登记或认可,并得以推广应用;或主持完成选育良种2个或引进优良品种示范3个,经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登记或认定,并得以推广应用。

  7.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重大灾(疫)情防治工作,制定预防、控制、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重大成效;或主持完成重大灾疫重建工作,技术贡献显著,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得到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8. 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的证书获得者。

  9. 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在市<>单位工作的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4项的证书获得者。

  10.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或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在市<>单位工作的排名前5;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三等奖4项的证书获得者,或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4项的证书获得者。

  11. 因专业技术工作或在“三农”工作中表现突出,获省(部)级表彰(通报表扬),或省级技术奖一等奖个人获得者或全国性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个人获得者。

  12. 在本条1234567款中,要求“主持”完成的,在市(州)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即可;要求“主要完成人”的,在市(州)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即可。

(三)学术成果

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2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

  2. 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人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4篇。

3.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4.撰写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示范推广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5篇,其中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证、批复或发布3篇。

5.出版水平较高、适用性强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并在实际工作中较大范围推广应用,本人完成8字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副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署名推荐或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推荐破格申报农业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的证书获得者。

2.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在市<>单位工作的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的证书获得者。

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在市<>单位工作的排名前5;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的证书获得者。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实现成果转化,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主持完成的专利获省(部)级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金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专利奖金奖1项。

5.因专业技术工作或在“三农”工作中表现突出,获省(部)级表彰(通报表扬),或全国性技术奖一等奖个人获得者。

6.在大扶贫、大生态等战略行动以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3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省(部)级表彰(通报表扬)。


八、农业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农业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农业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八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或实用新型专利。

4)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重要机械化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5)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

(二)业绩成果

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加编制国家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行业性或区域性规划、实施方案、办法等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行业性或区域性规划、实施方案、办法等4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重大科技或示范推广开发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重点示范推广项目2项,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实现成果转化,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1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选种育种、品种改良、土肥开发、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业区划、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渔业资源养护与增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业机械化等项目2项以上,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主持农业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使当地2项以上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普及率有较大提高,效益显著,增产或增收15%以上,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可。

6.主持完成选育良种2个或引进优良品种示范3个,经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登记或认定,并推广应用。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重大灾(疫)情防治工作,制定预防、控制、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重大成效;或主持完成重大灾疫重建工作,技术贡献显著,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得到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8.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三等奖2项的证书获得者;或市(厅)科技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的主要完成者。

    9.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1项、三等奖2项的证书获得者;或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的主要完成者。

10.因专业技术工作或在“三农”工作中表现突出,获省(部)级表彰;或省级技术奖二等奖个人获得者或全国性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个人获得者。

在本条1234789款中要求“主要完成人”的排名前5即可。

(三)学术成果

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

   2.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人独立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3.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4.出版水平较高、适用性强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并在实际工作中较大范围推广应用,本人完成6字以上。

5.撰写省(部)级或市(州)级重点示范推广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4篇,其中通过市(州)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证、批复或发布2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副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署名推荐或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推荐破格申报农推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农推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的证书获得者。

2.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4项的证书获得者。

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三等奖4项的证书获得者;或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4项的证书获得者。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实现成果转化,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主持完成的专利获省(部)级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金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专利奖金奖1项。

5.因专业技术工作或在“三农”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国家级表彰(通报表扬);或省级技术奖一等奖个人获得者或全国性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个人获得者。

6.在大扶贫、大生态等战略行动以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5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省(部)级表彰(通报表扬)。


九、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件所称“学历(学位)”指农业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取得相应职称后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本条件中所提到工作时间,均为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当年的1231日。出现学历(学位)晋升的,原学历(学位)下的工作时间折半计算。

本条件中所称“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者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的本行业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包括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所称“主要完成人”,未作特别说明的,系指项目中排名前3的主要完成人。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其主要完成人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放宽至前5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技术手册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系指本专业(行业)的,若非特别注明,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的“行业标准”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本条件中的“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中“业绩成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两项“业绩成果”或满足同一“业绩成果”两次,同一成果获不同奖项等级只能取其一,择高不择低。

本条件中的“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其中,市(厅)级科技奖系市(州)原开展该评奖时取得。

本条件中的“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全国性奖,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具体奖项由省级或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中,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为国家级技术奖,省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及选拔赛为省级技术奖,市(州)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及选拔赛为市(厅)级技术奖。

第二十条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条件自202111日起施行。《贵州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7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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