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所属领域: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文件状态: 施行日期: 2020-12-31
废止日期: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0170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9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文博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文博系列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分为:助理馆员(初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四条文物博物系列包括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技术领域。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

(二)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

(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

(四)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考古研究所、陈列室、文管所及其他机构中,专职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报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职称: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评审条件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能力,能承担并完成研究、鉴定、保管、修复、陈列、考古、群工、讲解等一般性业务工作或辅助性业务工作;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起草业务工作计划,撰写业务工作总结或说明文字、介绍性文章。

四、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任职满2年。

(三)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十一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3.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任助理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市(州)级文物博物研究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1项以上,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参与文物鉴选定级工作,鉴定文物20件(套)以上,并撰写完成鉴定报告。

3)参与文物藏品征集20件(套)以上。

4)独立承担藏品建档(包括接收、登记编号、编目制卡、数据库登录及分类入库等)300件(套)以上其中编目制卡须通过专家评审

5作为参与人,获市(州)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6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任助理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市(州)级文物保护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1项以上,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独立承担文物藏品保护保养工作。省级单位500件、市(州)级单位300件、县(区)级单位200件以上。

3)参与修复15件或复制3件或拓印15件文物藏品或标本,独立解决修复、复制和拓印相关技术问题。

4)参与2个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或完成2个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档案的编制工作;或参与2项文化遗产资源调查项目,并参与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

5)参与完成2个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勘查设计方案的编制,或文物规划方案的编制,或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的编制。

6)参与4个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的监理工作,且项目通过验收。

7参与完成1000平方米以上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的方案编制和项目实施。

8参与完成2个可移动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9)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以上;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10作为参与人,获市(州)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11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以上表彰。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任助理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第一条为必备条件)

1)参与6次以上田野调查、发掘,并参与完成发掘(调查)报告的编写。

2参与完成市(州)级文物考古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1项以上,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3)本评审办法中其他三类文博专业技术领域的任一业绩条件。

4)作为参与人,获市(州)级科研成果奖

5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任助理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市(州)级文物利用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1项以上,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参与4个以上陈列展览内容(形式)设计或制作工作,或主持完成1个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陈列展览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市(州)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3个以上陈列展览内容(形式)设计或制作工作,或主持完成1个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陈列展览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3个流动展览或参与6个流动展览设计工作。市(州)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主持完成1个流动展览或参与3个流动展览设计工作。

4撰写1篇不少于100件文物藏品的展览解说词,市(州)级以下单位人员撰写1篇不少于50件文物藏品的展览解说词;或在官网、官微上发表10篇以上文物展览的相关介绍文章。

5)独立完成2个以上教育课程开发并参与授课,课程重复使用6次以上,市(州)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独立完成1个以上教育课程开发并参与授课,课程重复使用4次以上;或独立完成10个以上社会教育活动策划并主持实施。市(州)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独立完成5个以上社会教育活动策划并主持实施。

6)独立完成1个以上原创展览讲解词撰写,或3个以上交流展览讲解词撰写;或完成展览专业讲解场次300场以上。市(州)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完成展览专业讲解场次200场以上。

7)主持完成20件以上文创产品开发,完成设计定样并评审通过。

8)作为主要完成人,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9)作为参与人,获市(州)级科研成果奖

10)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助理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独立编写2篇已实施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复方案、文物勘察设计方案,或独立撰写2篇已实施的文物鉴定评估报告。选择以上述规划、方案、报告为学术成果的,不得与业绩成果重复使用(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3.在县(区)级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助理馆员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3.除正常申报评审业绩之外,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条件之二

五、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十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某一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和培养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任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州)级文物博物研究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参与文物鉴选定级工作,鉴定文物40件(套)以上,并撰写完成鉴定报告。

3)制定征集计划,主持文物藏品征集40件(套)以上。

4)独立承担文物藏品建档(包括藏品的接收、登记编号、编目制卡、数据库登录及分类入库等)500件(套)以上其中编目制卡须通过专家评审

5)独立撰写展览提纲3个,并通过评审实施。

6)对本专业理论有较深研究,承担至少1门大专以上文博或相关专业课程教学工作,近三年每年应达到20课时。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8)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人民政府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任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州)级文物保护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文物藏品保护保养800件以上,并编制其方案和撰写完成保护保养工作总结。

3)主持编制4个以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2个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或迁建(复建)项目勘察设计方案,且评审通过,投入实施。

4)主持8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或监理,工程竣工并验收通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5)主持编制10以上文物修复(复制)方案其中珍贵文物3以上,且评审通过。

6)主持修复(复制)15以上文物藏品其中珍贵文物5件以上,并完成修复报告。

7主持编制15以上文物拓印方案并完成实施。

8主持并完成2000平方米以上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的方案编制和项目实施。

9)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第一发明人)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4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1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人民政府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任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必须具备前两条之一):

1)主持完成1项以上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考古发掘项目。

2)主持完成2项以上较大规模的考古调查项目。

3)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州)级文物考古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5)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人民政府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任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州)级文物利用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主持完成3个专题文物陈列展览(文物藏品150件以上,展线100米以上);或主要负责完成4个专题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并制定展览方案,组织制作、布展工作(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3)独立完成5个以上教育课程开发并参与授课,课程重复使用10次以上;独立完成并主持实施15个以上社会教育活动策划。

(4)完成3个以上原创展览讲解词撰写或3个以上大型展览讲解词撰写并审核通过得以采用。

(5)主持完成50件以上文创研发,完成设计定样并评审通过。

(6)主持完成4个专题陈列展览的文创研发策划及产品设计定样并评审通过。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第一发明人)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4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9)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报告2篇和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独立编写4篇已实施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复方案、文物勘察设计方案,或独立撰写4篇已实施的文物鉴定评估报告。选择以上述规划、方案、报告为学术成果的,不得与业绩成果重复使用(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3.出版1部学术专著,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或二次文献著作8万字以上。

4.在县(区)级单位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已实施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复方案、文物勘察设计方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1篇和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馆员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3,其中1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完成12万字以上;或二次文献著作15万字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4.除正常申报评审业绩之外,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条件之二

六、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十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3项省(部)级文物博物研究领域的科研项目课题(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显著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主持文物鉴选定级工作,鉴定文物60件以上,完成其方案编制和鉴选定级报告。

3)主持文物藏品征集工作,征集文物藏品60件以上,完成其方案编制和征集报告。

4独立承担文物藏品建档(包括藏品的接收、登记编号、编目制卡、数据库登录及分类入库等)800件以上其中编目制卡须通过专家评审

5)独立撰写展览提纲6个,并通过评审实施。

6)对本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承担过至少2门大专以上文博或相关专业课程教学工作,任期内每年每门课程授课20课时以上。

7)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8)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3项省(部)级文物保护领域的科研项目课题(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显著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主持编制4个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2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或迁建(复建)项目勘察设计方案,且评审通过,投入实施

3)主持完成10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或监理,工程竣工并验收通过,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主持编制25以上文物修复(复制)方案(其中珍贵文物10件/套),且评审通过。

5主持修复文物藏品30以上,或复制珍贵文物藏品15件以上,且验收通过。

6)主持并完成3000平方米以上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的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及验收。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8)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9)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除主持完成2项以上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考古调查和发掘项目外,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必须具备前两条之一):

1)主持完成2项以上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考古调查和发掘项目。

2)主持完成3项大规模的考古调查项目(填补省内考古空白或在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

3)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3项省(部)级文物考古领域的科研项目课题(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显著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4)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5)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3项省(部)级文物利用领域的科研项目课题(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显著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主持完成2项大型陈列展览(展品400件、展线2O0米)的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并指导组织实施;或主要负责完成5个专题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并指导组织实施。

3)主持完成10个以上教育课程开发并参与授课不少于5个课程课程重复使用20次以上;主持完成20个以上大型社会教育活动策划并实施。

4)完成撰写5个以上原创展览讲解词(每篇8000字以上)或撰写2个大型展览讲解词通过审核并予以采用。

5)主持完成80件以上文创研发,完成设计定样并评审通过。

6)主持完成10次专题陈列展览的文创研发,策划及产品设计定样并评审通过。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8)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9)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副研究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文物维修工程报告、可移动文物修复报告5篇,其中2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1部高水平学术专著,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或二次文献著作18万字以上。

3.在县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文物维修工程报告、可移动文物修复报告4篇,其申1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副研究馆员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共5,其中2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2部学术专著,每部20万字以上;或二次文献著作25万字以上。

3.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4.获(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5.除正常申报评审业绩之外,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条件之二

七、附

第十本条件中所称文物计量单位”系指单独的一件,整套文物按一件计算。

第十本条件中所称“学术期刊”,除注明的外,是指公开出版,有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出版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

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ESC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所称的发表“论文”、“报告”、“方案”等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本条件中所称的“主要完成人”系指该项目、课题等的前三名完成人。

本条件中所称“著作、专著、文献资料”,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专著、文献资料。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中所称“大规模考古项目”指项目经费20万以上,面积20平方米以上,10人以上参与,并有重大发现或成果的。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级。

本条件所称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者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已经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可移动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勘察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

本条件中既可作为业绩成果也可作为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第十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十九本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7〕5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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