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 所属领域: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文件状态: | 施行日期: | 2021-12-23 | |
废止日期: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1.贵州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
报评审条件(试行)
2.贵州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
报评审工程规模划分标准一览表(公路、市政、城
市轨道交通、铁道、水运工程)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贵州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贵州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交通运输工程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全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以下五个类别分类开展评审:
(一)工程设计类。适用于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等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工程施工类。适用于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等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试验检测类。适用于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等交通运输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程咨询类。适用于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等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规划咨询、项目咨询(含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招投标、全过程工程咨询,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工程管理类。适用于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等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运维管理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以上五个类别均包含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与机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铁道工程等专业。
第五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分别对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职称: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技术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九条 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评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独立撰写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字数不低于1000字。
四、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二)参与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三)独立撰写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字数不低于2000字。
五、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类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业绩条件和学术成果条件。
(一)工程设计类工程师任职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交通运输工程设计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2.能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独立承担较复杂交通运输工程设计的部分专项技术工作。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工程设计类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2次”或者“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1次,同时符合第2~6款条件1次”。
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设计项目满足下列3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已获得正式批复。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已获得正式批复。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或2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已获得正式批复。
2.获奖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市(州)级以上科技奖1项。
(2)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
3.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或设计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市(州)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4.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2)参与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与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团体标准、省级工法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工程设计类工程师学术成果条件(详见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类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业绩条件和学术成果条件。
(一)工程施工类工程师任职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工作的能力,具有独立编制较复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专业专项施工方案的能力。
2.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技术管理及较全面的综合管理水平。或能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独立承担较复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的部分专项技术工作。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工程施工类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2次”或者“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1次,同时符合第2~6款条件1次”。
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施工项目满足下列3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或2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2.获奖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市(州)级以上科技奖1项。
(2)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
3.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或设计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市(州)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4.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2)参与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与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团体标准、省级工法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工程施工类工程师学术成果条件(详见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类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业绩条件和学术成果条件。
(一)试验检测类工程师任职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制相应专项工程试验检测报告。
2.能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独立承担较复杂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试验检测的部分专项技术工作。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试验检测类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2次”或者“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1次,同时符合第2~6款条件1次”。
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试验检测满足下列5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中心试验室项目,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中心试验室项目,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或2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中心试验室项目,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4)参与完成5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路面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桥梁施工监控、隧道施工监控,提交的检测报告或监测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3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路面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桥梁施工监控、隧道施工监控,提交的检测报告或监测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2.获奖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市(州)级以上科技奖1项。
(2)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
3.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或设计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市(州)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4.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2)参与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与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团体标准、省级工法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试验检测类工程师学术成果条件(详见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类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业绩条件和学术成果条件。
(一)工程咨询类工程师任职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交通运输项目工程咨询工作(含规划咨询、项目咨询包括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招投标、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的能力,能编制和审查相应专业技术报告。
2.能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独立承担较复杂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工程咨询的专项技术工作。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工程咨询类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二,或同一业绩条件满足2次。
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满足下列2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大型、2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2.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咨询满足下列2项之一:
(1)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咨询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6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咨询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3.全过程参与完成1项大型交通运输规划,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规划,或3项小型交通运输规划,已获正式批复。
4.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满足下列2项之一:
(1)全过程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2)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完成6项小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5.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造价满足下列2项之一:
(1)全过程参与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造价编制或审查,或施工企业标后预算编制,成果已被相应管理权限单位采纳(获得批复或作为控制标准)。
(2)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完成9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造价编制或审查,或施工企业标后预算编制,成果已被相应管理权限单位采纳(获得批复或作为控制标准)。
6.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投标满足下列2项之一:
(1)全过程参与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投标,已发中标通知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9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投标,已发中标通知书。
7.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4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2)参与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参与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9.获奖满足下列2项之一:
(1)获市(州)级以上科技奖1项。
(2)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10.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或设计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市(州)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10.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团体标准、省级工法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
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以上1~11款条件的,满足下列8项之一视为满足条件1次: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或2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2)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中型、或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咨询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3)全过程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规划,或2项小型交通运输规划,已获得正式批复。
(4)全过程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中型、或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5)全过程参与完成3项大型或中型、或5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造价编制或审查,或施工企业标后预算编制,成果已被相应管理权限单位采纳(获得批复或作为控制标准)。
(6)全过程参与完成3项大型或中型、或5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投标,已发中标通知书。
(7)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8)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
(三)工程咨询类工程师学术成果条件(详见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类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业绩条件和学术成果条件。
(一)工程管理类工程师任职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交通运输项目工程管理、质量监督、运维管理的能力。
2.能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独立承担较复杂交通运输项目工程管理工作;或能独立主持较复杂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具备指导较复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项目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工程管理类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第1~4款条件2次”或者“业绩符合第1~4款条件1次,同时符合第5~9款条件1次”。
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满足下列3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或2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2.全过程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6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管理,项目已获得立项批复。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中型、或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管理,项目已获得立项批复。
3.在相应专家技术岗位参与完成1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运维管理(连续参与运维时间达2年以上),完成运维管理方面的技术报告或专题报告1份,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评价达到省内行业先进水平。
4.全过程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6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中型、或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5.获奖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市(州)级以上科技奖1项。
(2)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
6.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或设计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市(州)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7.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2)参与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与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8.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团体标准、省级工法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工程管理类工程师学术成果条件(详见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任助理工程师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主要包含业绩情况、对本专业的工作体会、独特见解等,字数不低于3000字。
(二)发表论文或撰写学术专著需与申报专业和类别相吻合,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0.5万字以上。
3.撰写本人参与完成(前5完成人)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2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准确。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本人参与完成(前5完成人)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1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准确。
第十九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晋升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或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4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获得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或者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项目已获得正式批复或通过交工验收。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已通过立项部门的验收。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发明人)1件,或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3件;或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6.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公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团体标准、省级工法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4项。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8.在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二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积极贡献,取得明显实效。
六、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人员。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类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业绩条件和学术成果条件。
(一)工程设计类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和本专业工程设计的程序与方法;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大型交通运输工程设计工作的经历,或主持过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的全过程经历,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能够独立主持大型交通运输项目设计,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判断的综合能力,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设计说明书等工作。
4.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程设计类高级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2次”或者“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1次,同时符合第2~6款条件1次”。
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设计项目满足下列3项之一:
(1)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分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设计成果已获得正式批复。
(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分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设计成果已获得正式批复。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6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设计成果已获得正式批复。
2.获奖满足下列5项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
(2)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3)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
(4)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级科技奖、厅级技术奖、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4.主持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验收。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3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团体标准、省级工法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4项。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工程设计类高级工程师学术成果条件(见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类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业绩条件和学术成果条件。
(一)工程施工类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和本专业工程施工的程序与方法;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大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工作的经历,或主持过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经历,解决过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能够独立主持大型交通运输项目施工,提出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解决复杂工程问题。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判断的综合能力,能够主持完成技术审查和工程验收工作,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复杂施工方案编写等工作。
4.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程施工类高级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2次”或者“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1次,同时符合第2~6款条件1次”。
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施工项目满足下列3项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具体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中层正职以上技术人员)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具体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中层正职以上技术人员)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2.获奖满足下列5项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
(2)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3)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
(4)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级科技奖、厅级技术奖、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4.主持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验收。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3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团体标准、省级工法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4项。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工程施工类高级工程师学术成果条件(见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 试验检测类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业绩条件和学术成果条件。
(一)试验检测类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和本专业工程试验检测的程序与方法;有主持过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经历,解决过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能够独立主持大型交通运输项目试验检测,提出科学合理的试验检测方案,解决复杂技术问题。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判断的综合能力,能够主持完成工程验收工作,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复杂工程检测方案编写等工作。
4.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试验检测类高级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2次”或者“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1次,同时符合第2~6款条件1次”。
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试验检测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作为检测工程师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中心试验室项目,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5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路面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桥梁施工监控、隧道施工监控,提交的检测报告或监测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检测工程师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中心试验室项目,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4)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中心试验室项目,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4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路面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桥梁施工监控、隧道施工监控,提交的检测报告或监测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2.获奖满足下列5项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
(2)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3)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
(4)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级科技奖、厅级技术奖、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4.主持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验收。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3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团体标准、省级工法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4项。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试验检测类高级工程师学术成果条件(见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工程咨询类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业绩条件和学术成果条件。
(一)工程咨询类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和本专业工作的程序与方法;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咨询实践经验,有主持并全过程参加过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咨询工作(含规划咨询、项目咨询包括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招投标、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作经历,取得有价值的咨询成果,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能够独立主持大型交通运输项目工程咨询工作(含规划咨询、项目咨询包括含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招投标、全过程工程咨询等),解决咨询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提出有价值、有水平的咨询意见。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判断的综合能力,能够主持专业技术会议,起草有关技术文件或系统的专题技术总结报告,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复杂工程咨询方案编写等工作。
4.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程咨询类高级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二,或同一业绩条件满足2次。
1.作为监理工程师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2.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咨询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交通运输规划,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规划,已获得正式批复。
4.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5.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造价编制或审查,或施工企业标后预算编制,成果已被相应管理权限单位采纳(获得批复或作为控制标准)。
6.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投标,并已发布中标公告。
7.获奖满足下列4项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
(2)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3)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
(4)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8.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9.主持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4项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验收。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10.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团体标准、省级工法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4项。
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以上1~11款条件的,满足下列10项之一视为满足条件1次:
(1)作为监理工程师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3)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咨询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4)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6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咨询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5)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规划,或3项小型交通运输规划,已获得正式批复。
(6)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或6项小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7)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或6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造价编制或审查、或施工企业标后预算编制,成果已被相应管理权限单位采纳(获得批复或作为控制标准)。
(8)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完成3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或6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投标,并已发布中标公告。
(9)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3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10)获市(州)级科技奖、厅级技术奖、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三)工程咨询类高级工程师学术成果条件(见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工程管理类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业绩条件和学术成果条件。
(一)工程管理类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和本专业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具有较丰富的工程管理实践经验,有主持并全过程参与过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经历,解决关键问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能够独立主持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技术审查、技术鉴定或工程验收等工作,能处理比较复杂的管理难题,作出较高水平的决策。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判断的综合能力,能够主持专业技术会议,起草有关技术文件或系统的专题技术总结报告,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复杂工程管理工作。
4.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程管理类高级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第1~4款条件2次”或者“业绩符合第1~4款条件1次,同时符合第5~9款条件1次”。
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满足下列3项之一:
(1)作为工程管理骨干(项目办或项目公司的中层正职以上人员)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工程管理骨干(项目办或项目公司的中层正职以上人员)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2.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6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技术管理,项目已获得立项批复。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2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或6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技术管理,项目已获得立项批复。
3.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作为管理骨干(管理机构中层正职以上人员)参与完成1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运维管理(连续参与运维时间达3年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完成运维管理方面的技术报告或专题报告2份,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评价达到省内行业领先水平。
4.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2项大型或4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2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或6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5.获奖满足下列5项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
(2)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3)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
(4)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级科技奖、厅级技术奖、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6.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7.主持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验收。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3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8.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国家级工法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团体标准、省级工法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4项。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工程管理类高级工程师学术成果条件(见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任工程师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主要包含业绩情况、对本专业的工作体会、独特见解等,字数不低于3000字。
(二)发表论文或撰写学术专著需与申报专业和类别相吻合,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1篇和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所发表论文的重复率(指总文字复制比)不得高于20%,且不得出现剽窃指标(疑是剽窃观点、疑是剽窃文字描述、疑是自我剽窃),并需提供其中至少1篇论文的查重证明(具体指“科技期刊学术不端论文检测系统”提供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否则视为论文不满足条件。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前5完成人)的科研项目研究报告4篇,其创新或成果等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或出版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所发表论文的重复率(指总文字复制比)不得高于20%,且不得出现剽窃指标(疑是剽窃观点、疑是剽窃文字描述、疑是自我剽窃),并需提供其中至少1篇论文的查重证明(具体指“科技期刊学术不端论文检测系统”提供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否则视为论文不满足条件。
第二十七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晋升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获得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项目已获得批复或通过交工验收。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级科研项目2项(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项目已通过立项部门的验收。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6.参加编制国家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国家级工法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团体标准、省级工法3项;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6项。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8.在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二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市(厅)级表彰。
七、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正高级工程师评审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业绩条件和学术成果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下列第1~9款条件之二(必须满足其中两款中的条件,同一款条件满足多次也仅视为满足条件之一):
1.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设计成果已获得正式批复。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和3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设计成果已获得正式批复。
(2)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并已通过交工验收。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和1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3)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中心试验室项目,且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或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5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单跨跨径超过150米桥梁荷载试验或施工监控、长度超过3000米隧道施工监控,且经成果评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中型以上(其中大型1项)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中心试验室项目,且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或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3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单跨跨径超过150米桥梁荷载试验或施工监控、长度超过3000米隧道施工监控,且经成果评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4)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和1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5)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指项目办或项目公司)完成2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指项目办或项目公司)完成1项大型和1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2.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者1项一等奖加2项二等奖;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或设计人)。
5.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并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6.参加编制国家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国家级工法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团体标准、省级工法3项;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6项。
7.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4项,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有重大创新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8.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排名第一)。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三)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5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本人独立撰写的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5篇。所发表的论文需与申报专业相吻合,所发表论文的重复率(指总文字复制比)不得高于20%,且不得出现剽窃指标(疑是剽窃观点、疑是剽窃文字描述、疑是自我剽窃),并需提供其中至少1篇代表论文的查重证明(具体指“科技期刊学术不端论文检测系统”提供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否则视为论文不满足条件。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内容与申报专业相吻合,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
3.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提供3篇由本人独立撰写的所完成项目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内容与申报专业相吻合,由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工程师出具评价意见。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必须满足其中两款中的条件,同一款条件满足多次也仅视为满足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技奖;或获省(部)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4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2项。
3.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设计成果已获得正式批复。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和3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设计成果已获得正式批复。
(2)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并已通过交工验收。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和1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3)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中心试验室项目,且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或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5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单跨跨径超过150米桥梁荷载试验或施工监控、长度超过3000米隧道施工监控,且经成果评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中型以上(其中大型1项)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中心试验室项目,且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或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3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单跨跨径超过150米桥梁荷载试验或施工监控、长度超过3000米隧道施工监控,且经成果评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4)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和1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5)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指项目办或项目公司)完成2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指项目办或项目公司)完成1项大型和1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其中2件以上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或设计人)。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30万字以上;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5篇。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表彰。
7.在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二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省(部)级表彰。
八、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条件
第三十条 在交通运输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本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满足以下要求: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淡化学历要求,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
第三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满足本条件中相应任职资格条款中的业绩、学术条件要求。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条款规定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指理工类学历(学位);工程类专业学位具体指工程硕士学位和工程博士学位。
(三)申报人在本专业领域学历(学位)晋升,并以晋升后学历为条件申报的,原学历(学位)下的工作时间折半计算。
(四)见习期考察评定为“不定等次”视为合格(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违反有关规定原因等导致评定为“不定等次”的除外)。
(五)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获得现职称资格后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同时业绩不得存在以下等情况:1.因项目导致从业单位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2.因项目导致信用评价为D级;3.被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4.项目因质量安全信用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挂牌督办。
(六)本条件中的“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七)本条件中的“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具体奖项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八)本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指在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中排名前五,其他项目除条款中有明确排名外,均为前三的完成人。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其主要完成人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九)本条件所称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者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十)本条件中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划分按附件执行。
(十一)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十二)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可折抵公开发表的论文2篇,申请并被受理发明专利1件(限第一发明人)可折抵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
(十三)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行业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十四)本条件中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审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SCI、EI、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五)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十六)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十七)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十八)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为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若设有特等奖的,特等奖按照一等奖适用条件。
(十九)本条件“业绩条件”说明:
1.对于申报工程师(中级)任职资格者,由于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铁道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长,全过程参与1个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铁道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中心试验室检测、工程管理,项目实际工期4年以上,且项目已通过交工验收,视为满足业绩条件2次。
2.对于申报工程师(中级)任职资格者,结合养护工程实际,若工作内容均为对同一工程长期且重复的养护工作,实际工作时间连续满2年,且完成养护工程已通过交工验收,视为满足条件1次。
3.对于申报工程师(中级)任职资格者,结合运维工程实际,若在项目合同工期内,工作内容均为对同一工程长期且重复的运维管理工作,实际工作时间连续满2年,完成运维管理方面的技术报告或专题报告1份(用于业绩部分的技术或专题报告不得同时用于学术成果申报),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评价达到省内行业先进水平,视为满足条件1次。
4.运维工程需具有独立运维机构才能视为1个项目,具有独立运维机构指专门从事某个项目运维的独立法人公司,或由负责多个项目运维的公司指定的全面负责一个或几个项目运维工作的派出机构(如区域中心),仅负责一个项目的分项工程运维的机构(如隧道管理站)不属于独立运维机构。
(二十)申报人出现跨本条件所列五个类别业绩时,业绩均予以认可,申报类别结合个人主要业绩以及申报评审时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确定。
(二十一)不同工程业绩之间组合满足条件,可视为满足评审条件。(例如,条件要求“中型项目2项或小型项目4项”,业绩为“中型项目1项和小型项目2项”视为满足评审条件。)
(二十二)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按行政区划单位所在地为县以下(含县)地区(包括贵州省公路局所属各公路管理段)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十三)本条件中的项目是指具有独立合同或独立批复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是指对应项目的项目组或项目实施机构的负责人(即项目仅有1人时,不能视其为项目负责人)。
(二十四)团体标准是指符合团体标准备案等管理要求和程序,且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团体标准;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是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或批准印发实施的技术指南。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实施的《贵州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7〕58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贵州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程规模划分标准一览表
(公路、市政、城市轨道交通、铁道、水运工程)
项目类别 |
大型工程 |
中型工程 |
小型工程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公路、市政、城市轨道交通、铁道工程 1.路基宽度18米以上且长5公里以上道路工程。 2.单跨15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3.单洞长3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4.国家级、省部级规划。 5.工可或咨询:单项工程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6.设计: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以上。 7.施工:单项工程合同额2亿元以上土建工程,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单项工程额2000万元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 8.监理: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以上。 9.检测:单项工程合同额400万元以上。 10.工程管理:投资5亿元以上。 水运工程 1.300吨以上航电枢纽工程。 2.1000吨以上内河港口工程、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航道工程。 3.设计:单项工程合同额150万元以上。 4.施工: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 5.监理:单项工程合同额150万元以上。 6.检测:单项工程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7.工程管理:投资1亿元以上。 |
公路、市政、城市轨道交通、铁道工程 1.路基宽度8.5米以上且长5公里以上道路工程。 2.单跨4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3.单洞长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4.市级规划。 5.工可或咨询:单项工程合同额50万元以上。 6.设计:单项工程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7.施工:单项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土建工程,单项工程合同额400万元以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单项工程额800万元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 8.监理:单项工程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9.检测:单项工程合同额80万元以上。 10.工程管理:投资1亿元以上。 水运工程 1.100吨以上航电枢纽工程。 2.300吨以上内河港口工程、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航道工程。 3.设计:单项工程合同额50万元以上。 4.施工: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以上。 5.监理:单项工程合同额50万元以上。 6.检测:单项工程合同额30万元以上。 7.工程管理:投资2000万元以上。 |
公路、市政、城市轨道交通、铁道工程 1.单跨大于5米的桥梁。 2.隧道工程。 3.县级规划。 4.工可或咨询:单项工程合同额10万元以上。 5.设计:单项工程合同额20万元以上。 6.施工: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以上土建工程,单项工程合同额50万元以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单项工程额100万元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 7.监理:单项工程合同额30万元以上。 8.检测:单项工程合同额20万元以上。 9.工程管理:投资1000万元以上。 水运工程 1.50吨级以上航电枢纽工程。 2.1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工程、通航设施工程与航道工程。 3.设计:单项工程合同额10万元以上。 4.施工:单项工程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监理:单项工程合同额20万元以上。 6.检测:单项工程合同额10万元以上。 8.工程管理:投资500万元以上。 |
养护工程 |
公路、市政、城市轨道交通、铁道工程 1.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2.设计:单项工程合同额150万元以上。 3.施工: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养护工程。 4.监理:单项工程合同额150万元以上。 5.检测:单项工程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6.工程管理:投资1亿元以上。 水运工程 1.设计:单项工程合同额50万元以上。 2.施工: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 3.监理:单项工程合同额30万元以上。 4.工程管理:投资3000万元以上。 |
公路、市政、城市轨道交通、铁道工程 1.单项工程合同额3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2.设计:单项工程合同额50万元以上。 3.施工: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养护工程。 4.监理:单项工程合同额50万元以上。 5.检测:单项工程合同额30万元以上。 6.工程管理:投资2000万元以上。 水运工程 1.设计:单项工程合同额30万元以上。 2.施工:单项工程合同额300万元以上。 3.监理:单项工程合同额20万元以上。 4.工程管理:投资1000万元以上。 |
公路、市政、城市轨道交通、铁道工程 1.单项工程合同额5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2.设计:单项工程合同额10万元以上。 3.施工:单项工程合同额100万元以上养护工程。 4.监理:单项工程合同额20万元以上。 5.检测:单项工程合同额10万元以上。 6.工程管理:投资500万元以上。 水运工程 1.设计:单项工程合同额10万元以上。 2.施工:单项工程合同额50万元以上。 3.监理:单项工程合同额10万元以上。 4.工程管理:投资300万元以上。 |
运维工程 |
公路工程 长度50公里以上收费公路。 城市轨道交通、铁道工程 一次性开通20公里以上或总长度100公里以上城市轨道交通或铁道工程。 水运工程 300吨级以上航电枢纽工程或500吨级以上通航设施工程。 |
公路工程 长度30公里以上收费公路。 城市轨道交通、铁道工程 一次性开通10公里以上或总长度50公里以上城市轨道交通或铁道工程。 水运工程 100吨级以上航电枢纽工程或300吨级以上通航设施工程。 |
城市轨道交通、铁道工程 一次性开通5公里以上或总长度10公里以上城市轨道交通或铁道工程。 水运工程 50吨级以上航电枢纽工程或100吨级以上通航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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