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所属领域: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文件状态: | 施行日期: | 2021-12-23 | |
废止日期: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贵州省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艺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艺术系列包括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4个专业类别,具体包含以下16个专业: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含舞美设计、灯光设计、视频设计、服装设计、造型设计、道具设计等)、艺术创意设计、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文学创作(含网络文学创作)、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
第四条 艺术系列任职资格级别和命名规则:各专业任职资格统一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任职资格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如四级演员、三级演员、二级演员、一级演员。
第五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艺术领域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中从事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职称: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报艺术系列四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五)演员、演奏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九条 申报艺术系列三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基本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取得四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从事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专业的演员,取得四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任职条件
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基本功扎实,能比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相应的能力和技巧,有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的能力,艺术实践丰富,其作品(成果)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能圆满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对自己的工作能进行总结,能指导下一级职务人员工作和学习。
(三)基本业绩和学术成果
任四级职务以来,除满足艺术系列不同专业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市(州)级课题(项目)2项;市(州)级以下申报人员,参与完成市(州)级课题(项目)1项(须提供立项证书、验收证明)。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艺术实践文章1篇;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艺术实践文章2篇。
3.在县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作品1件(篇);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艺术实践文章1篇。
4.独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并公开发表(含出版、演出、播映、展出等,下同)较高水平、有一定影响力的作品1部(件)。作为基本业绩、学术成果代表作提交的,不得同时作为专业条件业绩成果重复提交。
5.获市(州)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
6.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个人表彰。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四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三级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三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作品获市(州)级一等奖;或获省级二等奖。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艺术实践文章、作品4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艺术实践文章、作品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作品集1部。
第十条 申报艺术系列二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基本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三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取得三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从事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专业的演员,取得三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任职条件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较广博的文艺知识,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艺术领域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设计、指挥、组织管理、制作实施等经验和成果。作品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对自己的工作能作出系统的理论论述,能指导下一级职务人员工作和学习。
(三)基本业绩成果
任三级职务以来,除满足艺术系列不同专业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艺术课题、项目,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2.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含国家艺术基金资助计划项目,下同),且课题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立项证书、验收证明)。
3.作品获市(州)级一等奖;或获省级二等奖;或获国家级奖项(赛事、展览)提名奖、入围奖、入展;或入围被国家认可的国际文艺专业比赛。
4.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政府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个人表彰。
(四)学术成果
任三级职务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艺术实践文章2篇或作品6件(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艺术实践文章1篇和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论文、艺术实践文章2篇及作品8件(篇)。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长篇文学作品(文集)1部或艺术作品集1部。
3.独立编撰并公开出版艺术培训辅导教材2万字以上;或独立编撰艺术培训辅导教材3万字以上,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在全省推广使用。
4、在县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艺术实践文章1篇和作品2件(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艺术实践文章1篇和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1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作品4件(篇)。
(五)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三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二级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二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或作为主创人员获省级一等奖;或获国家级二等奖;或国家认可的国际文艺专业比赛铜奖。
2.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获得者。
3.在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艺术实践文章、作品4篇,其中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或出版作品集、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
第十一条 申报艺术系列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基本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二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从事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专业的演员,取得二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任职条件
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形成独特的艺术风格,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学科带头作用;有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对自己的艺术成果和经验能作出系统的理论论述。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基本业绩成果
任二级职务以来,除满足艺术系列不同专业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艺术课题、项目,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2.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立项证书、验收证明)。
3.获省级一等奖、专项奖;或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文化主管部门委派参加的国际文艺专业比赛银奖;或被国家认可的国际文艺专业比赛银奖。
4.因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个人表彰。
(四)学术成果:
任二级职务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艺术实践文章4篇或作品8件(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1篇。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长篇文学作品(文集)、艺术作品集2部。
(五)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一等奖、专项奖或国家级二等奖;或获国家认可的国际文艺专业比赛银奖。
2.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获得者。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艺术实践文章、作品6篇,其中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或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长篇文学作品(文集)、艺术作品集1部。
三、专业分类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演员专业
(一)四级演员
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表演方法。有一定的表演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演出任务。
(二)三级演员
比较熟练掌握表演技巧,有较高的表演水平。担任2个剧(节)目的第一、二主角或主要配角,圆满完成演出任务。
(三)二级演员
能形成个人表演风格,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演出活动中担任重要角色且表演出色。担任1个大型剧(节)目的第一、二主角,或4个大、中型剧(节)目的主要配角表演任务。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四)一级演员
具有高超的表演技巧和独特的表演风格,工作业绩突出。在演出活动中出色地担任主要角色,有具备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作品。担任2个大型剧(节)目第一、二主角,或6个大、中型剧(节)目主要配角的表演任务。表演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在国内有较大的影响。
第十三条 演奏员专业
(一)四级演奏员
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演奏方法。有一定的演奏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演奏任务。
(二)三级演奏员
比较熟练掌握专业的演奏技巧,基本功扎实,能较好理解作品风格、内涵,有较高的演奏水平。担任3个中型剧(节)目或6个小型剧(节)目的领(伴)奏任务并公开排演,圆满地完成演奏任务。
(三)二级演奏员
能形成个人演奏风格,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出色担任1个大型剧(节)目和2个中型剧(节)目,或4个中型剧节目的独(领、重)奏并公开排演,有自己的代表性曲目并能举办独奏音乐会。演奏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四)一级演奏员
具有高超的演奏技巧和独特的演奏风格,工作业绩突出。在专业文艺团队中出色地担任3个大型剧(节)目独(领)奏,或举办个人鲜明艺术特点的独奏音乐会或重奏音乐会(参演60%以上的曲目)。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四条 编剧专业
(一)四级编剧
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本专业创作技巧。参与完成集体创作,并初步具备独立创作能力。
(二)三级编剧
比较熟练掌握专业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创作剧目2件且公开排演。
(三)二级编剧
具有较高水平的创作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发表或出版大型剧(节)目1件或中小型剧(节)目4件并公开排演,或有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作品能正确反映生活,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四)一级编剧
具有精湛的创作水平。工作业绩突出,独立创作排演大型剧(节)目2件或中小型剧(节)目6件有较大影响的剧本,或有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经验。作品能深刻反映生活,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五条 导演(编导)专业
(一)四级导演(编导)
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创作技巧。有一定创作能力,能够协助完成导演(编导)工作任务。
(二)三级导演(编导)
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技巧,有独立的导演(编导)能力,独立完成中型剧(节)目2个或小型剧(节)目3个的导演(编导)任务。
(三)二级导演(编导)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独立完成大型剧(节)目1部或中型剧(节)目4部的导演(编导)任务并公开排演,或有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具备培养和指导专业人才进行舞台表演的能力,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一级导演(编导)
具有精湛的创作能力和独特的艺术创作风格。工作业绩突出,独立完成专业文艺团体大型剧(节)目3部的导演(编导)任务,或有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能够培养指导专业人才,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六条 指挥专业
(一)四级指挥
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指挥技巧。有一定指挥能力,能担任一般作品的指挥工作。
(二)三级指挥
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指挥技巧,能独立指挥并准确表现作品的艺术风格。完成专业文艺团体作品2件的排演指挥任务。
(三)二级指挥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胜任不同风格作品的指挥工作,能较出色地完成专业文艺团体大型作品1台和中型作品2台,或中型作品4台的公开排演的指挥任务,有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有较强的训练乐队的能力,对培养专业人才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四)一级指挥
具有精湛的指挥技能和独特的指挥风格,工作业绩突出,在3个以上专业文艺团体成功担任过各种不同风格大型作品2台或中型作品6台的指挥任务,有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有很强的训练乐队的能力,能培养指导专业人才,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 作曲(作词)专业
(一)四级作曲(作词)
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作曲、作词专业的创作技巧。初步具有独立创作能力。
(二)三级作曲(作词)
比较熟练地掌握作曲、作词创作技巧,有较高的作曲、作词水平,独立创作并正式发表中型曲作品3件或小型曲作品6件,独立创作并正式发表有一定影响力的词作品3件。
(三)二级作曲(作词)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独立创作并正式发表较高水准的大型作品1件和中型作品2件,或中型作品4件和小型作品10件。其中至少1件大型作品或4件中小型作品被公开排演、或在网络、广播、电视等专业媒体上展播、展演,并有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作品能正确反映生活,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四)一级作曲(作词)
具有精湛的创作水平,艺术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独立创作并正式发表较高水准的大型作品2件和中型作品2件,或大型作品1件和中型作品5件,或大型作品1件、中型作品2件和小型作品10件,或中型作品6件和小型作品15件。其中至少有1件以上大型作品或6件以上中小型作品在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或在网络、广播、电视等专业媒体上展播、展演,并有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作品能深刻反映生活,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八条 摄影(摄像)专业
(一)四级摄影(摄像)师
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有一定创作能力,有作品公开发表。
(二)三级摄影(摄像)师
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有较强的创作能力,独立创作并公开发表作品5件,且参加过专业作品展览;或独立创作作品2件获省级以上各类摄影比赛(展览)届别赛等级奖;或主职摄像短视频作品5部(集)、或主职摄像影视剧作品2部、或主职摄像转直播场次10场。
(三)二级摄影(摄像)师
对专业有较深的研究,能形成个人创作风格,创作能力较为突出,具有较高水平的拍摄技巧。独立创作的摄影图片作品10件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的期刊(融媒体)公开发表,并参加过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展览;或独立创作摄影图片作品5件获得省级以上各类摄影比赛(展览)届别赛等级奖;或主职摄像短视频作品20部(集)、或主职摄像影视剧作品5部、或主职摄像转直播场次20场。
(四)一级摄影(摄像)师
具有精湛的创作技巧,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独立创作摄影图片作品20件在有重大影响力的刊物(融媒体)上发表或出版摄影作品集;或独立创作摄影图片作品10件获省级摄影比赛(展览)届别赛等级奖;或作品入选全国性专业展览或由权威专业机构收藏;或主职摄像短视频作品30部(集)、或主职摄像影视剧作品10部、或高质量主职摄像转直播场次30场。创作能力突出,在业界有很大影响力。
第十九条 舞美设计师专业
(一)四级舞美设计师
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设计创作方法。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设计创作任务。
(二)三级舞美设计师
比较熟练地掌握舞台设计创作技巧。基本功扎实,独立创作完成剧(节)目2部的舞美设计。
(三)二级舞美设计师
具有较高水平的舞台美术设计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根据不同演出形式进行舞美设计。独立创作完成大型剧(节)目1部或中型剧(节)目4部的专业舞美设计,其中有1部代表性作品。
(四)一级舞美设计师
具有精湛的艺术设计创作水平。工作业绩突出,独立完成专业艺术团体大型剧(节)目3部的专业舞美设计,有独特的设计创作风格,在业内有重大影响。
第二十条 艺术创意设计专业
(一)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受过系统的专业技能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艺术创意设计技巧。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创意设计任务。
(二)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比较熟练地掌握艺术创意设计的专业创作技巧。基本功扎实,能够圆满完成创意设计任务。在省级艺术机构展览展示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艺术设计作品2件;或参与完成舞台艺术展演1台,完成舞台艺术的创意设计任务;或创意设计的文创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具有较高水平的艺术创意设计技巧,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省级艺术机构展览展示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艺术设计作品4件;或参与完成大、中型展览展示或完成省级大中型舞台艺术展演3台,完成舞台艺术的创意设计任务;或有创意设计的文创产品在市场中取得良好业绩。有清晰的艺术设计创作语言和理念,有一定影响力。
(四)一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具有精湛的艺术设计创作水平。工作业绩突出,在省级艺术机构展览展示或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代表性艺术设计作品8件;或出色完成3台以上省级大型展览展示的创意设计任务,或完成3台以上省级大型舞台艺术展演的创意设计任务;或创意设计的文创产品3件(套)在市场中取得良好业绩,有专家评述评论。有独特的艺术创意设计风格和理念,在业内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专业
(一)四级美术师
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有一定创作能力,有作品公开发表、参加过专业美术作品展览。
(二)三级美术师
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有较强的创作能力,能创作出具有个人风格的美术作品。独立创作的2件美术作品在业界有影响力的期刊上公开发表。其中1件以上参加市(州)级专业美术作品展览,或重大题材专题展览,或被市(州)级美术馆收藏。
(三)二级美术师
具有较高水平的美术创作技巧,能形成个人的美术创作风格,在继承、发展和创新艺术流派及美术创作技巧等方面成绩较为显著。独立创作的5件美术作品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的期刊上公开发表。其中3件以上参加省级专业美术作品展览,或被省级美术馆收藏,或在重要公共场所陈列;或作品1件入选国家级的专业美术作品展览;或由专业机构拍摄专题片在省级以上电视台、融媒体或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平台播出,并获得业界认可。
(四)一级美术师
具有深厚的艺术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工作业绩突出,在继承、发展和创新艺术流派及本专业艺术技巧方面成就突出。独立创作的8件美术作品在业界有重大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美术作品集2部。其中5件以上入选全国性美术展览,或被中国美术馆等权威美术机构收藏,或在重要公共场所陈列;或由专业机构摄制专题片在国家级电视台、融媒体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网络平台播出,并获得业界认可。
第二十二条 文学创作专业
(一)四级文学创作
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文学素养,有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具备从事文学创作的能力,掌握文学创作的基本技巧。在公开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学作品,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作品订阅数有一定规模。
(二)三级文学创作
创作技巧比较熟练。有较强概括生活的能力。作品具有较好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省级报刊或学术期刊杂志上公开发表文学作品5篇(组)或3万字(诗歌300行)以上;或在国家级报刊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文学作品1篇(组)或6千字(诗歌60行)以上;或出版文学著作1部。
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的作者,需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1部,作品订阅数有一定规模,在读者中有一定影响力。主要从事网络文学原创的,创作成果应首发于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签约原创完本文学作品字数300万字以上。
(三)二级文学创作
具有较高水平的文艺理论修养,文学创作经验较为丰富。创作技巧。能形成个人的文学创作风格。创作能力较为突出,在较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文学刊物上公开发表文学作品3篇(组)或6万字(诗歌600行)以上;或独立创作出版文学著作3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文学著作5部。作品具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的作者,需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3部,作品订阅数有较大规模,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主要从事网络文学原创的,创作成果应首发于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签约原创完本文学作品字数600万字以上,在全国网络文学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四)一级文学创作
具有深厚的艺术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创作能力突出,有独特的文学创作风格。在较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文学刊物上公开发表文学作品5篇(组)或10万字(诗歌1000行)以上;或独立创作并出版文学著作5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创作并公开出版文学著作8部;作品具有很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
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的作者,需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5部完结作品,作品订阅数有较大规模。代表性作品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力,有较高知名度。主要从事网络文学原创的,创作成果应首发于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签约原创完本文学作品字数1000万字以上,在全国网络文学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演出监督专业
(一)四级演出监督
具备与舞台剧(节)目组织和监督管理相关的业务知识。初步了解掌握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初步具备一定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的监督管理能力。
(二)三级演出监督
具有较高的舞台剧(节)目组织和监督管理水平,熟悉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能独立完成中型舞台剧(节)目1台或小型舞台剧(节)目3台的创作、排练和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二级演出监督
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能力,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工作业绩较为突出。作为演出监督第一责任人执行大型舞台剧(节)目3台或中型舞台剧(节)目5台创作、排练和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能及时发现并解决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
(四)一级演出监督
具有深厚的艺术鉴赏能力和专业理论修养。工作经验丰富,精通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工作业绩突出,作为演出监督第一责任人执行国内大型舞台剧(节)目5台创作、排练、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或国际大型舞台剧(节)目2台创作、排练、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组织大型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过程中做到“零失误”。
第二十四条 舞台技术专业
(一)四级舞台技术
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制作技术和操作技巧。熟悉舞台工作基本规律。能配合完成剧(节)目演出的舞台工作任务。
(二)三级舞台技术
比较熟练地掌握舞台制作技术和操作技巧。具有一定的创作设计能力,能在不同的舞台条件下完成工作任务,能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完成省级大型剧(节)目1个、中型剧(节)目2个的舞台制作和操作任务。
(三)二级舞台技术
全面掌握舞台操作技术,能统筹协调大、中型剧(节)目舞台设计、制作和实施。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出色地配合演出完成舞台技术工作,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完成省级大型剧(节)目3个、中型剧(节)目6个的舞台制作和操作任务,或出色地完成国家级大型剧(节)目1个、中型剧(节)目2个的舞台制作和操作任务,取得较好的演出效果。
(四)一级舞台技术
对本专业学术、技术具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能作为本专业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工作业绩突出,具备独立承担大型演出剧(节)目舞台技术的统筹、实施和指导能力,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能应急处理演出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完成省级大型剧(节)目5个、中型剧(节)目10个的舞台制作和操作任务,或出色地完成国家级大型剧(节)目2个、中型剧(节)目4个的舞台制作和操作任务,取得很好的演出效果。
第二十五条 录音专业
(一)四级录音师
具有本专业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录音、扩声生产工艺,能辅助完成录音制作、扩声工作。有一定的音乐知识和文学基础知识。基本掌握、运用录音制作(音响)音频技术设备及工作原理,熟悉音频系统,能够配合完成录音系统、扩声系统搭建。
(二)三级录音师
熟练掌握录音、音响技术,熟悉录音生产工艺,具有独立的录音、音响实践能力。有一定的音乐和电声知识、文学修养及较丰富的录音工作经验,在声音处理上能体现剧本、作品的艺术风格。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录音作品和声音质量有一定的辨别鉴赏能力,能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大、中型演出5场或录音作品中担任主要操作人员,并取得较好的录制或演出效果。获得业内较好的评价。
(三)二级录音师
具有较高水平的录音和声音后制技巧,全面掌握录音生产工艺,能独立完成难度较大的录音任务,有较高的音乐和电声知识、文学艺术修养及较丰富的录音工作经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录音作品和声音质量有较高的辨别鉴赏能力和理论见解,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实际问题。在录音艺术处理上有一定的创新或建树,对培养录音专业人才做出较显著的贡献,在本行业享有一定声誉。完成广播、影视声音作品8部的录音和后制任务;或在大中型演出活动10场中担任音响调音、音响设计,并出色完成任务。 获得业内较高的评价。
(四)一级录音师
具有高水平的录音和声音后制技巧。能指导、完成各种高难度的录音任务。有较高的音乐修养和文学艺术造诣,具有十分丰富的音响工作实践经验,在各类录音、扩声活动中,有熟练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能力,在艺术实践中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录音艺术、技术工作的发展和培养录音专业队伍有显著贡献,在全国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完成广播、影视声音10部的录音和声音后制任务,或在大中型演出活动15场中担任音响调音、音响设计并出色完成任务,获得业内很高评价。
第二十六条 剪辑专业
(一)四级剪辑师
基本掌握剪辑专业知识和剪辑技巧。掌握影视节目制作和剪辑工艺过程,熟悉声画同步套片工艺和了解特殊技巧的制作常识。在上级剪辑师的指导下能承担正常的声画组接和一般性技巧的剪辑工作。
(二)三级剪辑师
熟悉剪辑手法和技巧,能解决剪辑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有较好的文学、戏剧和音乐修养,能正确领会剧本和导演的创作意图,在剪辑处理上协调、流畅,基本符合剧情要求和导演意图。独立或作为影视剪辑、后期剪辑、切换导播(节目片尾字幕排名第1、2位人员)完成影视剪辑作品2件。
(三)二级剪辑师
具有较熟练的剪辑手法和技巧。有较丰富的剪辑工作经验,能解决剪辑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有较高的文学、美学、戏剧、音乐、舞蹈等艺术修养,能根据剧本主题,通过剪辑手法出色地体现导演创作意图。了解国内外剪辑艺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剪辑艺术及其表现手法有所创新,在培养剪辑人才方面做出较显著的贡献,在本行业享有一定声誉,独立剪辑中型作品3件;或大型作品1件(节目片尾字幕排名第1、2位)。
(四)一级剪辑师
具有娴熟的剪辑手法和技巧。能主持和承担高难度的剪辑任务,能解决剪辑工作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较高的文学、美学、戏剧、音乐、舞蹈等艺术修养,能根据剧本主题和剧情要求,通过剪辑创造性的处理,协助导演丰富艺术构思,增强艺术效果。熟悉国内外剪辑艺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剪辑创作手法和技巧处理上有较多的创新,形成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对剪辑艺术和技术的发展及培养剪辑人才方面做出显著贡献,在本行业享有较高声誉。独立剪辑或作为影视剪辑、后期剪辑、切换导播中型作品5件;或大型作品2件(节目片尾字幕排名第1)。
四、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称“学术期刊”,除注明的外,是指公开出版,有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出版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
本条件中所称“作品、著作、专著”,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作品、著作、专著。
本条件中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ESC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的奖项、课题、项目均为文化类艺术类。
本条件中所指学术和业绩成果应与申报人所从事且申报评审的专业领域相一致。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中的课题、项目均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本条件中所称的发表、出版“论文”、“艺术实践文章”、“作品”、“代表作”等均指申报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本条件中的所称的主要完成人指该项目、课题、作品等的前三名完成人,作品为涉及多个专业类别的综合性艺术作品的,指作品中该专业类别的前三名完成人。主创指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担负主要工作的人。
本条件中所称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者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除论文、专著、艺术实践文章外,包括艺术系列各专业工作者的演出(演奏、文学创作、导演、指挥、摄制、设计、制作、录制、剪辑等)作品。
本条件中省行业主管部门指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文联、省作协、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本条件中的网络平台指国内具有合法资质、具备相应影响力、业界认可的互联网平台。作品在网络平台发表的,应具备相应数量的受众或订阅数、浏览数。
本条件中的各类市(州)级、省级、国家级奖项,除注明的外,指在市(州)、全省、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设立的该专业领域的最高层次(级别)的奖项(赛事、展览)。
本条件中等级奖指金、银、铜奖,等同于一、二、三等奖。
本条件中除注明的外,所称的发表(含出版、演出、播映、展出、出版)“论文”、“报告”、“艺术实践文章”、“专著”、“作品”、“代表作”等,均指申报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本条件中所称的“艺术实践文章”,指阐述关于艺术实践的心得、体会、感悟、经验的随笔、散文、报告、总结等文章。
本专业分类条件中的作品、剧(节目),除注明的外,指在国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或民营专业表演团体中公开排演(演出),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或学术期刊、出版社、电台、电视台、融媒体平台以及具有合法资质、有较大影响力、业界认可的网络平台上发表、出版、播出的作品。
本条件中的学术和业绩成果,均需提供照片、视频、节目单、宣传报道、相关资料等有效证明材料。专门注明附加证明条件的,还需满足相应附加证明条件。
本条件中既可作为业绩成果也可作为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我省艺术系列原影视编辑专业对应本条件中剪辑专业,原影视文化编辑专业对应本条件中编剧专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称剧(节)目指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重点扶持的项目。其中,“大型剧(节)目”为100万元以上,“中型剧(节)目”为50万元-100万元,“小型剧(节)目”为50万元以下。
作曲、作词、指挥专业中的大型作品指双管制以上艺术作品,包括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交响协奏曲和交响诗歌、多乐章合唱套曲和组歌等;中型作品指室内乐、三重奏及以上、混声四部合唱及以上等;小型作品指器乐独奏(带钢琴伴奏)、器乐二重奏,艺术歌曲(带钢琴伴奏)、流行歌曲(带完整编配)等。
其他作品涉及规模、体量、规格的,按照业内规范的标准予以衡量和划分,没有明确规范的,参照业内通行的惯例予以界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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