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体育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体育系列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所属领域: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文件状态: | 施行日期: | 2021-12-23 | |
废止日期: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体育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体育系列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体育系列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体育局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体育系列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文件精神,为改革完善体育教练员评价机制,促进体育人才发展,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教练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体育社会组织中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相关体育专业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无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
(四)按照要求完成岗位培训,且具备从事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五)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降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初级教练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初级教练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二)具备硕士学位。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不满足学历、资历要求,但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体育专业人员,经2名初级以上职称教练员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初级教练。破格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体育运动队教练
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 1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
2. 1人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获录取名次;
3. 1人获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
4. 集体球类项目获全国顶级联赛前八名。
(二)省(市、州)体育运动学校教练
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1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
(2)1人获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录取名次;
(3)1人获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前三名。
2. 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四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1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
(2)1人获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录取名次;
(3)1人获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前三名;
(4)4人获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青少年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前三名;
(5)集体球类项目获全省年度最高水平赛事前三名。
(三)县(市、区)业余体校教练
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1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
(2)1人获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录取名次;
(3)1人获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前三名。
2. 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四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1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
(2)1人获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录取名次;
(3)1人获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前三名;
(4)3人获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青少年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
(5)集体球类项目获全省年度最高水平赛事前六名。
(四)退役运动员
退役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录取名次;
2. 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取得亚运会、全运会集体球类项目前12名。
四、中级教练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中级教练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四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
(四)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博士除外)
1. 体育运动队教练
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1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
(2)1人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获录取名次;
(3)1人获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
(4)集体球类项目获全国顶级联赛前八名。
2. 省(市、州)体育运动学校教练
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1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
②1人获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录取名次;
③1人获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前三名。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四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1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
②1人获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录取名次;
③1人获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前三名;
④4人获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青少年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前三名;
⑤集体球类项目获全省年度最高水平赛事前三名。
3. 县(市、区)业余体校教练
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1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
②1人获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录取名次;
③1人获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前三名。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四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1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
②1人获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录取名次;
③1人获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前三名;
④3人获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青少年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
⑤集体球类项目获全省年度最高水平赛事前六名。
(三)破格条件
1.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年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教练任职资格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业绩特别突出的,经2名中级以上职称教练员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中级教练。破格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体育运动队教练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1人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录取名次;
②1人获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
③2次获全运会前三名;
④3次获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
⑤集体球类项目获全国顶级联赛前六名。
(2)省(市、州)体育运动学校教练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1人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录取名次;
②1人获青奥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
③1人获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冠军;
④2次获全运会前三名;
⑤3次获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
⑥2次获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冠军;
⑦4人获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青少年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冠军;
⑧集体球类项目获全省年度最高水平赛事冠军。
(3)县(市、区)业余体校教练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1人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录取名次;
②1人获青奥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
③1人获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冠军;
④2次获全运会前三名;
⑤3次获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
⑥1人获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冠军;
⑦3人获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青少年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冠军;
⑧集体球类项目获全省年度最高水平赛事前三名。
2. 退役运动员
退役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
(2)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集体球类项目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集体球类项目录取名次的退役运动员。
五、高级教练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教练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
(二)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
第十三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项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1. 体育运动队教练
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满足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录取名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前12名;
②获得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录取名次;
③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录取名次。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九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3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录取名次。
2. 省(市、州)体育运动学校教练
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满足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录取名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前12名;
②获得青奥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录取名次;
③获得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青年锦标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录取名次;
④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录取名次;
⑤获得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4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前三名;
⑥获得省运会5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省运会2次冠军。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九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录取名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前12名;
②获得青奥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录取名次;
③获得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青年锦标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4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3次录取名次;
④3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2人获得上述赛事录取名次;
⑤4人获得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人获得上述赛事前三名;
⑥5人获得省运会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次获得省运会冠军。
3. 县(市、区)业余体校教练
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满足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录取名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前12名;
②获得青奥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录取名次;
③获得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青年锦标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录取名次;
④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录取名次;
⑤获得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前三名;
⑥获得省运会4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省运会2次冠军。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九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录取名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前12名;
②获得青奥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录取名次;
③获得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青年锦标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4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3次录取名次;
④3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2人获得上述赛事录取名次;
⑤3人获得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前三名;
⑥4人获得省运会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次获得省运会冠军。
(三)学术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体育训练论文1篇以上;
2. 撰写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反映本专业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2篇以上;
3. 获得体育训练方面相关专利1项以上;
4. 县(市、区)以下工作的,在省级内部资料性专业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发表体育训练论文 1篇。
(四)破格条件
1.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年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教练任职资格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业绩特别突出的,经2名副高级以上职称教练员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教练。破格申报高级教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体育运动队教练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1人获得奥运会前三名;
②2人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
③1人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冠军;
④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2次冠军;
⑤获得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4次冠军。
(2)省(市、州)体育运动学校教练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1人获得奥运会前三名;
②2人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
③1人获得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冠军;
④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2次冠军;
⑤获得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冠军;
⑥获得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4次冠军;
⑦6次获得省运会冠军。
(3)县(市、区)业余体校教练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1人获得奥运会前三名;
②2人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
③1人获得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冠军;
④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2次冠军;
⑤获得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冠军;
⑥获得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冠军;
⑦5次获得省运会冠军。
2. 退役运动员
退役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体育教练教学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取得奥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
(2)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取得奥运会集体球类项目前三名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集体球类项目冠军的退役运动员。
六、各类体育学校普修课教练员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中级教练者,学历(资历)条件、任职条件和学术成果,按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应条件执行;申报高级教练者,学历(资历)条件、任职条件和学术成果,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应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评审条件
(一)工作量考核按《贵州省体育教练员普修课考核评分细则》(附件)执行。其中,定量打分在80分以上的可推荐评审中级教练,90分以上的可推荐评审高级教练;
(二)中级教练须有近四年的教案,高级教练须有近五年的教案。
七、国家级教练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级教练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
第十七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满足下列成绩之一:
1.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得奥运会1次前三名,或奥运会2次录取名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
(2)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前三名;
(3)获得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前三名;
(4)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3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上述赛事2次前三名。
2. 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二十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五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五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得奥运会2次前三名,或3次奥运会录取名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1次前三名、2次录取名次或3次前12名;
(2)3人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人获得上述赛事前三名;
(3)3人获得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人获得上述赛事前三名;
(4)3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人获得上述赛事前三名。
(三)学术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发表2篇以上体育训练方面的学术论文;
2. 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映本专业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1篇以上,或出版专著、著作1篇以上;
3. 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言。
(四)破格条件
1. 作为主管教练,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四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
2. 获得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主管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三名。
八、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要求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均为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后取得。
第十九条 具有非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体育教练工作满一年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可以申报转评同级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未同级转评,直接申报高一级资格的,须同时满足破格条件。经评委会批准转评的,转岗前后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训练中心、其他企、事业单位、体育社会组织以及自由职业直接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人员,参照县(市、区)业余体校教练对应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者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执教总结、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二)所称“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从事教练工作的时间指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三)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须为本人独立或为第一作者撰写;
(四)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五)公派援外教练在国外所带运动员取得世界或亚洲优秀水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可优先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6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体育教练员普修课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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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项 |
子项 |
分值 |
考核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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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
职 |
2分 |
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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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和体育事业,能联系我国体育运动取得的辉煌成就,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专业思想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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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
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自己,严谨治学,执教严格。任课着装整齐,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深受学生爱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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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态度 8分 |
3分 |
认真备课,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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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
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无迟到缺旷,出勤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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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积极参加学生毕业实习工作,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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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
教 |
6分 |
积极承担体育课教学任务,并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课时数,总课数需达到180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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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
严格按照体育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课时计划目标明确、内容丰富、安排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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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
理论课授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室外技术课要求讲解简单明了,示范动作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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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
遵循教学原则,课前有要求,课后有总结,理论联系实际,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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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
根据大纲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学期考试命题难易结合,技术部分考核切合学生实际,及格率达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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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科研与教学工作 14分 |
2分 |
积极参加本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手段、方法改革的研究,成绩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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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系本学科或专项技术领导小组成员,并参加本专项本学科技术科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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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参加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科研所组织的青少年选材标准、少年儿童选材标准的制定与领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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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
认真总结教学经验,做好教学总结,撰写论文并在省级或地市级刊物上发表,分别达到高级或中级对论文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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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
班级工作 4分 |
2分 |
积极主动担任班主任工作,关心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注意改进学生思想转变工作,成绩突出。 | |
2分 |
积极与科任老师配合,交流学生情况,做好教书育人,寓教于学取得良好效果。 | |||
课外活动 4分 |
2分 |
积极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并进行课外辅导。 | ||
2分 |
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运动会裁判工作,提高学生社会活动能力。 | |||
工 作 能 力 25分 |
解决实际 问题能力 10分 |
5分 |
能独立承担体育教学任务,业务熟悉。 | |
2分 |
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能及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 |||
3分 |
指导实习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 | |||
组 |
3分 |
组织教学能力强,课堂纪律好,出勤率高。 | ||
2分 |
能组织好教研室活动,能承担指导、帮助下一级教师提高本学科的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 | |||
3分 |
能组织一定规模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并胜任裁判长工作。 | |||
4分 |
在现任岗位职责范围内和从事教学中富有改革开拓创新精神,不断改进教学手段,创新教学办法,效果明显。 | |||
3分 |
根据教学需要,结合本校实际,自创教具和教学辅助器材,促进了教学质量提高。 | |||
学 |
基础理论 知识8分 |
4分 |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知识水平。 | |
4分 |
参加本学科培训或训练班学习,成绩合格。 | |||
知识更新 5分 |
3分 |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或自学,成绩优秀。 | ||
2分 |
参加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理论考核,成绩优秀。 | |||
外语水平 2分 |
2分 |
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 ||
加 |
优秀教师 11分 |
7分 |
评为国家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 | |
4分 |
评为省、部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 | |||
班主任科技奖13分 |
5分 |
任职期间,所担任班主任工作突出,班级获先进班级一次加2分,二次加5分。 | ||
8分 |
获省、部级教育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加8分,获地、市级教育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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