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所属领域: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文件状态: | 施行日期: | 2021-12-23 | |
废止日期: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播电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贵州省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完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建立统一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原“贵州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更名为“贵州省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四条 播音主持系列任职资格级别和命名规则: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第五条 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第六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标准
第七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方向、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四)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六)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七)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职称: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第十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二)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三)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3.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4.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省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参加市(州)级以上播音主持业务竞赛,获得市(州)级二等奖以上奖项。
2.作为主持人主持完成大中型活动5次以上。
3.全程参与大中型活动的策划、主持(报道)环节3次以上。
4.在市(厅)级以上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中,专业工作表现突出,得到主办方的充分肯定。
5.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书面表扬。
6.在县(市、区)以下(含本级)工作的播音员主持人,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县(市、区)级以上书面表扬。
7.具备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的能力,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本人全年播音主持时间不低于2000分钟,播出差错不高于5条次。
(三)学术成果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增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2.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有宣读证明)。
3.在省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1篇或三等奖2篇。
4.撰写的业务工作报告(策划、方案),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其观点、方法被本单位或同行采纳。
5.参与编写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业务培训教材,其中个人独立撰写不得少于5000字,并用于行业内培训。
6.参与正式出版播音主持著作或译著,其中个人独立撰写不得少于2万字。
7.在县(市、区)以下(含本级)工作的播音员主持人,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增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省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1篇。
8.个人以实名认证后的自媒体账号,发布播音主持行业具有系统性、指导性的作品1个系列。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年限的专业人员,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破格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
2.在省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件或二等奖2件以上。
3.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4.在省(部)级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中,因专业工作表现突出获省(部)级部门书面表扬1次;或在市(厅)级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中,因专业工作表现突出获市(厅)级部门书面表扬2次。
5.直接担任大型项目、重大活动的主要播音主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得到主办方书面肯定。
6.参与正式出版播音主持著作或译著,其中个人独立撰写不得少于3万字。
7.在县(市、区)以下(含本级)工作的播音员主持人,在省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三等奖1件以上。
五、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4.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业绩成果
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三等奖1件以上;或在省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件或二等奖2件以上。
2.作为主持人主持完成大型活动5次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全程参与大型活动的策划、主持(报道)环节3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策划、主持和制作的新媒体、网络视听节目,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在省(部)级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中,因专业工作表现突出获书面表扬1次;或在市(厅)级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中,因专业工作表现突出获书面表扬2次。
5.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且担任播音员主持人培养和指导工作5年以上,指导培养效果明显,年终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
6.承担完成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教学任务,累计完成教学课时数30课时以上;或承担大中专院校播音教学任务,累计教学课时数150课时以上。
7.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书面表扬2次以上。
8.在县(市、区)以下(含本级)工作的播音员主持人,在省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二等奖1件或三等奖2件以上。
(三)学术成果
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和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增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2.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1篇;或在省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论文评选中获一等奖1篇或二等奖2篇或三等奖3篇。
3.撰写的业务工作报告(策划、方案),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其观点、方法被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效果显著。
4.参与编写播音员培训教材,个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得少于1万字。
5.参与正式出版播音主持著作或译著,其中个人独立撰写不得少于3万字。
6.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播音员主持人,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增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1篇或三等奖2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年限的专业人员,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二等奖1件或三等奖 2件。
2.在省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2件。
3.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1篇或三等奖2篇。
4.在省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论文评选中获一等奖2篇。
5.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6.在省(部)级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中,因专业工作表现突出获省(部)级部门书面表扬2次。
7.获得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或“金鹰奖”(播音主持类)提名奖。
8.获“贵州省德艺双馨艺术家”称号。
9.获贵州省“四个一批”人才称号。
10.入选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青年创新人才工程。
11.参与正式出版播音主持著作或译著,其中个人独立撰写不得少于5万字。
12.直接主持、管理省级大型项目的主要业务工作或者是重大业务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者,并取得显著成绩。
13.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且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播音指导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播音指导职称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第十六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2.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3.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业绩成果
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二等奖1件或三等奖2件以上;或在省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2件或二等奖3件以上。
2.作为主持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活动5次以上。
3.在省(部)级重大活动中,因专业工作表现突出获书面表扬2次。
4.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且担任播音员主持人培养和指导工作5年以上,指导培养效果明显,年终考核获优秀等次3次以上。
5.主持完成的采编播作品,获市(厅)级以上部门书面表扬3件。
6.独立编写播音员培训教材3万字以上,并承担完成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教学任务,累计完成教学课时数60课时以上;或承担大中专院校播音教学任务,累计教学课时数250课时以上,并被聘为客座教授。
7.获得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或“金鹰奖”(播音主持类)提名奖。
8.获“贵州省德艺双馨艺术家”称号。
9.获贵州省“四个一批”人才称号。
10.在县(市、区)以下(含本级)工作的播音员主持人,在省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件或二等奖2件或三等奖3件。
(三)学术成果
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3篇。
2.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2篇或三等奖3篇;或在省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论文评选中获一等奖2篇或二等奖4篇。
3.撰写的业务工作报告(策划、方案),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其观点、方法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在全省行业内推广,效果显著。
4.参与正式出版播音主持著作或译著,其中个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得少于5万字。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年限的专业人员,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播音指导职称。破格申报播音指导职称,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或“金鹰奖”(播音主持类)。
2.获全国“德艺双馨艺术家”称号。
3.获国家“四个一批”人才称号。
4.获国家级广播电视类奖项。
5.入选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工程。
6.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件或二等奖2件。
7.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播音主持论文评选中获一等奖1篇或二等奖2篇。
8.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9.参与正式出版播音主持著作或译著,其中个人独立撰写不得少于10万字。
10.直接主持、管理省级大型项目的主要业务工作或者是重大业务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者,并取得突出成绩。
七、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 (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论文。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称“学术期刊”,除注明的外,是指公开出版,有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出版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ESC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的各类市(州)级、省级、国家级奖项,除注明的外,指在市(州)、全省、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设立的该专业领域的最高层次(级别)的奖项(赛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奖项、课题、项目均为播音主持类。
本《条件》中所指学术和业绩成果应与申报人所从事且申报评审的专业领域相一致。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中的课题、项目均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本《条件》中所称的发表、出版“论文”、“作品”、“代表作”等均指申报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本《条件》中所称的主要完成人指该项目、课题、作品等的前三名完成人。
本《条件》中所称“课时数”是指课堂教学时数和按其他环节(带学生实习、作学术讲座)折算的课时数。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称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者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除论文、专著外,包括播音主持专业领域及相关教学作品。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学术和业绩成果。均需提供照片、视频、节目单、宣传报道、相关资料等有效证明材料。专门注明附加证明条件的,还需满足相应附加证明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既可作为业绩成果也可作为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网络视听,指国内具有合法资质、具备相应影响力、业界认可的网络视听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播音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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