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贵州省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所属领域: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文件状态: | 施行日期: | 2021-12-23 | |
废止日期: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贵州省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为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评价出版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出版专业人才队伍,促进出版业健康繁荣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遵循规律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注重评价出版专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引导出版专业人员全面掌握出版理论知识,熟练运用业务技能,有效提升选题策划、审读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能力。将出版专业人员的选题策划报告、评审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等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人员初、中级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资格采取评审方式取得。
二、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忠于党的出版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
(四)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五)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六)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出版物和出版研究成果不存在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
(七)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副编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副编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专业素养、业绩和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专业素养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
2.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实施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3.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关行业标准、研究成果、调研报告等。
(三)取得编辑职称后,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担任责任编辑(排名前2)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出版物(含方志/史)获国家级出版奖、国家级期刊奖提名奖1个,或获全国性专业奖2个、或省部级出版奖一等奖1个或二等奖2个;在自然科学类期刊担任责任编辑(排名前2)的文章,获省级科技类三等奖1个。
市(州)及以下申报人员,担任责任编辑(排名前2)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出版物(含方志/史)获全国性专业奖1个、或省部级出版奖二等奖1个。
2.担任编辑的文章(排名前2)被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SCI期刊、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引用5篇。
3.作为期刊负责人之一(主编、副主编,编辑部主任、副主任)或栏目(学科)编辑,参与策划、组织实施、编辑的1种期刊获省部级以上评选的优秀期刊或名栏,或在新一轮期刊评定中入选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或策划、组织实施、编辑的1种期刊(专栏、专题)已形成明显的自身特色和风格,并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得到国内2位同行专家在省级以上报刊撰文好评。
4.独立担任责任校对的图书获得国家级校对质量优秀奖1个或省部级校对质量优秀奖2个,或获全国校对比赛三等奖和省部级校对比赛二等奖,或担任责任校对的图书有3种在省级以上出版物质量检查中评为优秀品。
5.担任责任编辑(排名前2)的出版物,有1种(套)列入国家级出版项目或有2种(套)列入省级出版项目,并公开出版;担任责任编辑(排名前2)或作为负责人之一的期刊,有1种列入国家社科基金或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项目。
6.担任责任编辑(排名前2)的出版物或文章,有2种(篇)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高水平学术期刊选载或评介,或有4种(篇)被省级主要新闻媒体选载或评介。
市(州)及以下申报人员,担任责任编辑(排名前2)的出版物或文章,有1种(篇)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高水平学术期刊选载或评介,或有2种(篇)被省级主要新闻媒体选载或评介。
7.担任责任编辑(排名前2)或独立承担技术编辑、装帧设计的出版物向海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输出版权并完成出版2种(套)以上。
8.担任装帧设计(排名前2)的出版物或美术作品,获国家级装帧艺术奖或国家级美术作品奖1项、或被评为“世界最美的书”“中国最美的书”“中国最美期刊”l项,或获全国性专业奖2项、或省部级优秀书刊装帧设计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9.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或摘录3篇,或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等权威数据库全文转载1篇或摘录3篇。
市(州)及以下申报人员,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2篇,或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等权威数据库摘录2篇。
10.编写、审改地方志(党史)稿110万字以上,或撰写志稿(史稿)35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多人合编、审改的,需提供编写组关于每位编写、审改者所承担字数的有效证明)。
11.担任责任编辑的1种(套)出版物入选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等部门推荐的优秀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单卷本的出版物,须为排名前2的责任编辑;多卷本的出版物,每增加一卷可增加一名责任编辑)
12.作为负责人之一的报刊,新入选为全国“百强报纸”“百强社科期刊”“百强科技期刊”。
13.担任责任编辑、技术编辑、装帧设计(排名前2)的出版物(不含教材、教辅)取得良好社会反响与显著经济效益,单种(套)出版物发行量超过3万册(套),并创利30万元以上。
14.作为出版业科技与标准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之一,或实际承担实验室建设主要工作。
15.作为主要人员(前3)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出版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或作为专利主要发明人(前3)发明出版方面专利1件。
16.独立承担过2种古籍、大型图书、丛书或重要工具书的技术编辑工作,或独立承担过2种技术难度较大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剪辑工作。
(四)取得编辑职称后,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需提交2篇取得编辑职称后独立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重点出版物、重点栏目的策划报告或审读意见(须为出版物、栏目申报或审读时经出版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效印证材料,且相关出版物须正式公开出版发行),或2篇在取得编辑职称后独立撰写的所在期刊的分析报告和提升策略,或2篇在取得编辑职务后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总结报告(包括出版物装帧设计、校对工作等)(须为经出版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效印证材料)。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高水平学术期刊不少于1篇。
市(州)及以下申报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高水平期刊不少于1篇。
2.独立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不少于12万字),或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或翻译累计不少于15万字)。
市(州)及以下申报人员,独立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不少于10万字),或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或翻译累计不少于12万字)。
3.主编并公开出版著作1部(不少于25万字,其中个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不含文集)。
市(州)及以下申报人员, 主编并公开出版著作1部(不少于20万字,其中个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不含文集)。
4.在出版及相近领域,参与(排名前2)完成国家级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重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项目)1项,或参与(排名前2)完成省部级课题(项目)2项。
(五)破格申报条件。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但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者,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工作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编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且除满足正常申报条件外,还需分别再满足本条件第九条第三项业绩成果条件中的1项和第四项学术成果条件中的1项。
四、编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编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专业素养、业绩和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专业素养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
2.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实施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3.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出版业发展。
(三)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排名前2)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出版物(含方志/史)获国家级出版奖、国家级期刊奖1个或获全国性专业奖4个,或获省部级出版奖一等奖2个或二等奖4个;在自然科学类期刊担任责任编辑(排名前2)的文章,获省级科技类二等奖1个或三等奖2个。
2.担任第一责任编辑的文章,被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SCI期刊、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引用10篇。
3.作为期刊主要负责人或栏目(学科)编辑,策划、组织实施、编辑的1种期刊获省部级以上评选的优秀期刊或名栏,或在新一轮期刊评定中入选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或策划、组织实施、编辑的2种期刊(专栏、专题)已形成明显的自身特色和风格,并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分别得到国内2位同行专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撰文好评。
4.独立担任责任校对的图书获得国家级校对质量优秀奖2个或省部级校对质量优秀奖4个,或获全国校对比赛二等奖和省部级校对比赛一等奖,或担任责任校对的图书有5种在省级以上出版物质量检查中评为优秀品。
5.担任责任编辑(排名前2)的出版物,有2种(套)列入国家级出版项目或有4种(套)列入省级出版项目,并公开出版;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期刊,有1种列入国家社科基金或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项目。
6.担任责任编辑(排名前2)的出版物或文章,有3种(篇)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高水平学术期刊选载或评介,或有6种(篇)被省级主要新闻媒体选载或评介。
7.担任责任编辑(排名前2)或独立担任技术编辑、装帧设计的出版物向海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并完成出版4种(套)以上。
8.独立担任装帧设计的出版物或美术作品,获国家级装帧艺术奖或国家级美术作品奖2项,或被评为“世界最美的书”“中国最美的书”“中国最美期刊”2项,或获全国性专业奖4项、或省部级优秀书刊装帧设计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
9.担任责任编辑(排名前2)的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或摘录6篇;或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等权威数据库全文转载2篇或摘录6篇。
10.编写、审改地方志(党史)稿130万字以上,或撰写志稿(史稿) 50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多人合编、审改的,需提供编写组关于每位编写、审改者所承担字数的有效证明)。
11.担任责任编辑的2种(套)出版物入选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等部门推荐的优秀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单卷本的出版物,须担任第一责任编辑;多卷本的出版物,每增加一卷可增加一名责任编辑)。
12.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报刊,新入选为全国“百强报纸”“百强社科期刊”“百强科技期刊”。
13.独立担任责任编辑、技术编辑、装帧设计或封面设计的出版物(不含教材、教辅)取得良好社会反响与显著经济效益,单种(套)出版物发行量超过5万册(套),并创利50万元以上。
14.担任出版业科技与标准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或实际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
15.作为主要人员(前3)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出版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或作为专利主要发明人(前3)发明出版方面专利2件。
16.独立承担过4种古籍、大型图书、丛书或重要工具书的技术编辑工作;或独立承担过4种技术难度较大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剪辑工作。
(四)取得副编审职称后,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提交2篇在取得副编审职称后独立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观点和论证有深度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出版物、重点栏目(专题)、获奖作品的策划报告或审读意见,或2篇在取得副编审职称后独立撰写的所在期刊的分析报告和提升策略。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高水平学术期刊不少于2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2.独立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不少于20万字);或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或翻译累计不少于30万字)。
3.主编并公开出版著作1部(不少于40万字,其中个人撰写不少于20万字,不含文集)。
4.在出版及相近领域,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项目(课题)或省社科规划重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项目)2项。
(五)破格申报条件。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工作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编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除满足正常申报条件外,还需再分别满足本条件第十条第三项业绩成果条件中的1项和第四项学术成果条件中的1项。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推行破格申报推荐制度。破格申报的人员需由同行专家署名推荐,同行专家应从事出版领域工作,且具备编审职称。
第十二条 推行等效评价制度。发表于省级党报(党刊)理论版的理论文章,可作为本条件所称的学术论文使用;发表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的理论文章,可作为本条件所称的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使用。
第十三条 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研究报告、选题策划报告、审读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所称“学历(学位)”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二)本条件所称“资历”是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按实足月计算。
(三)本条件所称“出版物”均指公开出版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图书需有标准书号ISBN978-7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期刊、报纸需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国内统一刊号CN,音像出版物需有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和标准书号ISBN978-7,电子出版物需有标准书号ISBN978-7。
(四)本条件所称“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必须以单篇文章的署名为准。
(五)本条件所称“国家级出版奖”包括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六)本条件所称“全国性专业奖”需为由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全国性出版专业评奖。
(七)本条件所称被“全文转载或摘录”的文章,同一篇文章被不同期刊全文转载或摘录的,只计1篇。
(八)本条件所称“国家级出版项目”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出版基金、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国家科学技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项目,入选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项目,入选全国优秀现实题材文学出版工程、优秀儿童文学出版工程等精品工程的出版项目。
(九)本条件所称“省部级项目(课题)”是指省社科规划课题以及省部级单位或机构发布或委托的项目(课题)、省年度重点选题项目、省出版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项目(课题)的完成以立项单位授予的验收合格证书或结项证书为准。
(十)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主要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SCI期刊、EI期刊、SSCI索引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发表于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主办或出版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的研究成果,用作申报条件的不得超过1篇。
(十一)本条件所称“学术著作”是指正式出版的有标准书号ISBN978-7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不包括个人作品“汇编”“选编”“文集”等成果。
(十二)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发表于期刊的论文不少于5000字,发表于报纸的文章不少于3000字(发表于《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报》的文章不少于1500字)。
(十三)本条件所称“省部级出版奖”是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省出版奖、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省文艺奖,国家部委评选的社科成果奖、出版奖,以及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出版学术性奖励。奖项成果认定标准为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或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奖项不予认可。同一出版成果获得多项奖项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属集体出版成果获奖的,只认定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标明的作者。
(十四)本条件所称“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主要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重要平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重要新闻频道及栏目、中新社重要平台,《求是》《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学习时报》《人民政协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头版头条。
(十五)本条件所称“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主要包括:贵州日报、当代贵州重要平台,贵州广播电视台重要新闻频道及新闻栏目,多彩贵州网首页首屏。发表于其他省级新闻媒体的,参照上述范围。
(十六)本条件中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是指不同业绩成果满足2项条件或同一条件满足2次;破格申报的,业绩成果同一条件满足3次视为满足3项条件,学术成果同一条件满足2次视为满足2项条件。
(十七)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或同类情况,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各申报单位在推荐申报人员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推荐标准。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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